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前,考生提交个人自传,考察组结合个人自传,通过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式,全方位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对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各主管部门官网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考证号、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或取得执业技术资格证等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后因拟聘用人员放弃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不再组织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要求,向拟聘用人员发布聘用通知,拟聘用人员应于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岗并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配合办理聘用手续。
我们这里事业单位考察是主管部分与用人单位人事部组成考察小组二人或三人,由考生把无犯罪记录证明、平时表现材料、个人档案交到用人单位人事科,然后考察小组查看这些资料,在考察表上填了考核意见就好了。然后主管部门报人社局公示,再办理入编制等 。
我刚参加这样的工作,了解一些,仅供参考!
每个省份不同,事业单位考察的内容也不同。可以参考广东的考察条例。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9月17日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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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步,(考察和公示)。
2、体检合格之后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3、考察合格之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即可聘用。
4、一般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是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