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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4-06-20 12:35:45

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

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的区别

施工配合费是含有协作的意思,是需要投放机具或材料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配合费。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建筑工程总包配合费的问题

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属于措施费用项目。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总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3.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

总包服务费和总包管理费的区别

法律分析:总承包管理费定义: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费用,管理费用的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管理费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总包自己找的分包)和“总包服务费”(甲方指定的分包)两种形式。

总包服务费或者配合费定义:指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俗称的甲指分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管理费用。一般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具体有双方协议确定。“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原有企业直接与承包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三方企业均可)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请教总包服务费如何理解?还有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是否是同一概念?有什么区别吗?

整体上,三个说的是一个意思,就是分包方支付的总包的配合费用一个过程,承包给总包,总包有些部分分包给其他公司,还可能有些部分由甲方直接承包的总包之外的单位,这样整个过程可能涉及十几家甚至更多的施工单位总包配合费,指的就是总包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单位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以及提供相关设施(比如用水用电,脚手架,临时办公宿舍等)配合施工的费用具体总包配合的内容,可以在合同里面详细约定这个总包服务费一般来说应该是分包方支付给总包方的,一般在签订总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时候最好就约定清楚,合同价款中包含了总包服务费,这样这个费用收多少,怎么收就有总包与分包去协调

总承包服务费、总分包管理费、总分包配合费

A给B的总承包服务费,c给b的是总分包配合费,单从字面理解分包管理费和总承包服务费是两个概念吧:所谓的分包管理费是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具有的管理属性,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总承包单位的安排、指导、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所有工作必须服从总承包的指令才行。

分包单位所从事的分包工作只是总承包单位所有工作中的一环。比如现场布置、工人管理、进度质量、安全都在总承包的控制之下。总承包服务费一般是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总承包可以同意服务也可以不同意服务,比如技术支持、资料归档、提供机械等。总承包不同意之前不具有义务性质,同意以后就具有义务性质。

不因分包单位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有条件的可以提供服务,没有条件的不提供服务。甲方指定的分包,如果总承包愿意配合,应该叫做总承包配合费,这个费用是建设单位给总承包,而不是分包单位的费用。

配合费应该在总承包施工合同内约定费用金额(或比例)、配合范围、内容、时限及可能发生风险后的承担比例等。

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配合费是一起的吗

1.总承包服务费2008清单术语2.0.9中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

2.总包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配合费。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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