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初期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四新工程”缺少计价依据与市场信息、部分建筑材料品质及价格档次暂时无法确定等,这个时候,就需要暂估价大显身手了。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已成为流行,为什么要先做暂估价呢?
这是因为暂估价——
(1)缩短招投标周期;
(2)减低招投标难度;
(3)在某种程度上转嫁部分风险。
怎么样,没有想到吧,暂估价还真不是随便拍脑袋没有什么大用的。但,暂估价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招投标阶段能使一些难题迎刃而解,但在随后的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中又有许多管理隐患,也成为部分造价纠纷的源头之一。今天和大家一起直面建设工程暂估价七大问题。
1.暂估价项目设置——
(1)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
(2)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
(3)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
(4)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置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2.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
(1)材料暂估价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
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格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3.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占工程总造价的资金比重增大
由于暂估价理论上是在结算阶段按实调整的,所以暂估价项目设置过多且未考虑到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因素,有可能会突破招标人的预算投资规模,使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失去控制,再加上工程建设阶段暂估价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无形当中给招标人自身增加了很多风险。
4.暂估价项目缺乏约束力
(1)暂估价项目发布之后,事先未约定或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改变材料的供应方式或是专业工程的分包方式,易引起工程建设管理混乱。
(2)有部分招标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将普通的分部分项工程与建筑材料也作为暂估价计价暂时计入工程总承包价格,易引起工程结算混乱。
5.暂估价项目缺少规范
(1)暂估材料单价部分,如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
(2)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6.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
对于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其价格内容组成跟招标阶段一样过于模糊和笼统,比如暂定材料价格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是否考虑总承包方配合内容因素在内等等都是暂估价结算时纠纷的主要内容。
7.暂估价竣工结算时的调整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都存在差价,而差价部分的结算涉及相关总承包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金的计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或总承包施工合同中普遍缺少相应条文或条款约定,致使工程结算时产生大量争议。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签约的合同价包括暂估价。一种是需要招标的,以中标金额为准,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这是进行结算的依据;第二种是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项目监理公司确认,监理公司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这是进行结算的依据。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是指以后不确定是否发生,如果在实际工程中发生了,计算时就可以跟甲方结算。如果没发生,甲方就要扣除。
结算的时候按实际价或者甲方认价格调整。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暂估价会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扩展资料:工程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是指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2.没有专门的文件规范暂估价的使用。
二.规范暂估价确认的操作程序发包人应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确定好暂估价的方式、方法、依据及结算处理原则,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发生大量签证,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不确定因素。
1.描述清楚暂估价项目,使投标人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纠纷;
2.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暂估价标准,按照质量适度、成本最优原则合理确定最高限价,以保证未来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价格风险;
3.明确暂估价的确定方式和结算办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单价可通过招标、比选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一般情况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价差,其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其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材料数量应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工程量与中标人投标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只读)的消耗含量的乘积计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计列,不能计入本工程结算总价,只作为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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