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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26:28

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学分高考网为大家解答。

标中对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的处理方法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是评标活动的一大难题,主要是因为对于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认定不太容易。在完成了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仅对在实质性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细微偏差的量化标准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无法操作。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不能一概予以调整,或者全部废标,而是应在分析其性质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下面我们逐一分析如何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归类为重大偏差或是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

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和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第一种情形最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果属于重大偏差则根本不能进入详细评审,更无从谈起计算错误的修正;第二、三两种情形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估,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只是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按照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应当以单价为准,但是按照文字表述与数字不一致又以文字为准,那么到底是以数字的单价为准,还是以文字的总价为准?对于此种情形是否算是部门规章的缺陷?笔者建议还是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为好。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

投标文件的漏项、缺项的情形包括:

一是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二是技术标的漏项、缺项。在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中,招标人通常的描述是对于工程量清单的漏项视同于其价格包含在其他部分,不予调整。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我们应当判断其漏项、缺项补正后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所谓不公平,笔者认为指的是,在“最低价中标”评标是否补正后影响排名,在综合评估中是否影响得分;如不影响才能视为细微偏差,之后应当对其质询,如拒不补正才能进行不利于其的细化。细化的标准是: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评标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比原投标价高的评标价,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在综合评估法中,补上其漏项、缺项,计算出一个评标价,与原投标价比较,分别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以较低的得分记入总分,在签订合同时仍以其较低的投标价为准。对于投标报价中已经列出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没有填写价格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标人已经考虑到,因为其未填写价格,可以视为其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这个细化的标准是笔者自己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的,供大家参考。)

技术标的漏项、缺项是否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如何进行量化是个棘手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标准。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

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条款是怎么样的?一般原则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计算,单价按投标时的单价;若清单中没有相同的项目,则找类似的项目,然后换算主材价;若没有类似项目的,则按定额计价(人工、材差的调整方式合同中应有约定)。另外,签证在结算中作用一般是用于竣工图无法体现的项目的计价。

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针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具体要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要求,需要投标人提出答疑,不提出会不会中标后默认不调整等等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关键点要抓住:

一.投标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人,所有人都必须听他统一调度,他对结果负责,一分散就容易靠,就容易出问题。

二.不管多么熟的标,主责人都要将招标文件打出来,至少通读三篇,并将每一个要求标出来,并列成清单。

三.标书文件要提前,一定要有投标复核人员做标书,一定要向前赶,一忙就会出错,在标书做好后,负责人一定要按清单逐项核对,而且找一个人进行复核,因为越是常规的越容易漏掉。

四.宁可多带、不可少带有的要求是说的不清晰的,很容易产生偏差,这个一是向招标机构确认澄清,另一个是能带就带上,说不定就用上,不要图省事,这种情况在投标中都遇到过。

开标结束后,发现评标过程有误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根据《招标法》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扩展资料《招标法》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标清单出现严重漏项、错项,偏差率超过5%.结算如何办理

单价还是总价合同呢?没实际接触工程很难说清这问题,单价合同的话,按财评价格签的合同,这价格招标时候是不是招标控制价?如果认为这个价格有问题,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改正。而关于缺项漏项等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清单规范相应条款调整合同价款,而不是留到结算时候才解决,措施费包干是怎么个包干法?通常这种包干就是全都包括了,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字眼就是“包括但不限于”,意思就是没写的也包括了,只要是措施项目,措施费是不做任何调整的,主要还是看合同具体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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