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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同工程价款要懂得几件事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30:52

学分高考网带来关于选择不同工程价款要懂得几件事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选择不同工程价款要懂得几件事

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应明确是选择固定合同总价还是选择固定合同单价,无论选择哪一种固定价格合同,都必须明确:一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是与一定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的施工承包范围相对应的,这就是一定的承包范围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与按时足额支付价款才相匹配,即工期、质量与价款是在一定承包范围的条件下构成稳定而平衡的结构,构成合意而对等的公平。也就是说,此时三者的关系是静态的。

根据建设工程具有影响因素多、周期长、不确定性等特点,承发包双方的矛盾或纠纷往往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方或双方没有认识到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第二类是对静态的前提条件以及工期、质量与造价三因素的内涵约定不明;

第三类是对动态变化后的三因素的关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

打破三者的平衡主要有两种情形:

1.1.前提条件发生变化

主要是增减工程量,即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原约定不自然适用增减部分的承包范围的约定,应就增(减)部分另行约定三因素;这种情形因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1.1.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总价的情况

若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而增(减)的工程量,从定性的角度看,能否计算,必须明确该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是不包括在固定总价内的,也就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该笔工程价款。从定量的角度看,如何计算,必须明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承包双方可以就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协商达成结算方式,可能采用可调价结算方式,也可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还可能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当然,也完全可能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

若不能达成协议,只要能证明三点:

第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不属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

第二,证明该额外工程量是发包人指令或同意施工的;

第三,承包人确实按照要求实施过施工行为的,承包人就可以主张该部分增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的增加工程价款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1.2.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单价的情况

固定单价结算方式一般是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后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处理原则同上。

1.2.1前提条件不变,但对价格波动的幅度及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的认定不清

前提条件与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是两个必须明确的不同的概念。例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首先约定,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士10 %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如何约定,一种是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另一种是整个工程量的范围内(无论超过部分还是未超过部分)均不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其次约定,在前提条件不变情况下,哪些因素使价格发生变化至哪个幅度,允许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明确约定如何对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主要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办法,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按主材计算价

这种方式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第二种是主材按材料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

主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差价。

第三种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具体采用哪种价差调整方法,应在确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前提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采用这种方式应主要约定如何确定酬金,一般有三种确定方式:

第一种绝对值法,酬金与成本无关,酬金是一个固定的绝对值,即所谓的成本加固定酬金法。

第二种相对值法,酬金与成本有一定的比率关系,酬金与成本之比取一个常数,酬金是一个不固定的相对值,即成本加百分比法。

第三种相对前提下的绝对值法,形式上酬金与成本无关,但若成本超过一定的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成本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即所谓的成本加奖罚金法。

建筑工程结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1.虚报工作量。

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

3.曲解合同条款;

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

5.涂改洽商内容;

6.变换定额编号;

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

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9.虚增工作项目;

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师建议:

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

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

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不管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还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注意事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应注意以下2点:

(1)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

合同按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

2.计量估价合同。

在总价合同中,如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签订时的施工内容相同,且施工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视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等于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不因量的改变发生变化,即量是不可调的。而单价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范围通常没有强制约束性,最终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总价,即量是可调的。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的区分是价的区分。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情况,否则合同签订时候的价格即为结算时应使用的价格(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即价是不可调的。

而在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等进行调整,即价是可调的。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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