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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32:43

工程分包项目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分包与总包有直接 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现在很多业主运用手持式视频通信对各个分包进行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 观高效。但是,合法的工程分包仍然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那 么,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现象却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

目前,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工程主要集中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两方面,尤其是所签合同存在条款 不完备、内容不详细、使用文字不准确、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和履行合同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加大了企业支出。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 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为之,致使总 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对此,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包括如下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筑施 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另一种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包 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 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分包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2、民事责任。A.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 任。而在实践中,总包单位因多种因素往往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很难从分包人得到实质性的赔偿。B.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 约、赔偿责任。C.增加讼累。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发包人只在欠 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D.收缴管理费。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3、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建筑法》第29条第1款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

查后的信任。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否则,从合同本身而言就构成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而言确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亦属违法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包单位 却仍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将工程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目前,鉴于我国建设领域内监管等执法尚不到位且其他社会复杂因素,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虽被发 现却未受任何查处的现象确实屡见不鲜,致使不少施工企业铤而走险,给施工质量带来重大隐患,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我国法律权威,导致总包 单位付出惨重代价,其负面影响不可勿视。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与分包合同主体违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 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 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面 临的风险有:

一是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是民事责任。除应承担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相同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外,还应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 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风险。

5、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及《招投标法》对此均有相 同禁止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包括项目经理部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 分包人再次分包,就是所谓的“一脚踢”。有的表面上成立项目经理部,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甚至有的根本不派人管理,完全由接受转包的一方施 工,埋下并开启了“杀伤力”难以预料的“定时炸弹”。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 费。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承担与违法分包法律责任、后果及风险基本相同。

6、以包代管的风险。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 理和承担,与总包单位无关。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任其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以图尽快“摆 平”。在此情况下,分包工程不发生问题实属侥幸和偶然,而发生问题则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 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确实隐患巨大,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影响及挑

战。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7、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 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 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 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

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 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极易使总包单位造成以下几种严重情况:一种是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出现总 包单位重大亏损;另一种是当出现业主有意拖延工程验收、结算或虽结算但迟迟不支付工程款风险时,总包单位却要支付分包款项,其额外承担的巨大资金压力及风 险可想而知,即无端背上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债务的沉重包袱。上述情况,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而言,对总包单位都是极不公平的。如遇业 主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总包工程款时,将使总包单位雪上加霜,承担难以化解的巨大风险。

虽然工程施工分包较为普遍,且其中存在着巨大、复杂法律风险,但应正确的认识到:此类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施工企业只要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依 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重视和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全面加强合同管理,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化解施工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如何在分包管理中规避风险

一.公司工程分包现状 在施工项目中,分包已成为项目施工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公司为施工总承包、专业为分包主体、劳务分包为依托的分包模式。

在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除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队伍自行完成外,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劳务分包队伍和自有机械设备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项目部及工程处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来管理劳务分包队伍。另外,施工现场分包违规交易行为较多,个别存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

二.认真贯彻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规定 公司要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明文规定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但劳务分包商不可以对承接的劳务作业再次进行分包)。

强调无论是专业分包商,还是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中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项目管理中以包代管现象时有发生。在分包管理中,个别项目部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单位无关。有的项目基本上,以至于整体转包,只派

一.二个人去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工程发生问题是必然的,就目前实际而言,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大。

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 ,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对分包队伍的选择随意性较大,资质审查不严,门槛不高,分包队伍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格的,引起纠纷影响施工。项目部的各别分包队伍未在公司备案未列入《合格分单位名册》。

三.分包队伍自身问题,分包队伍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成份复杂且安全意识差、质量意识淡薄,组织比较松散,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

四.部分项目部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甚至不签合同的现象,纠纷时有发生。不重视分包队伍的管理,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隐患在分包项目中时有发生。

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做到全过程监管,严禁以包代管 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的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与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分包队伍法律与风险意识。

使他们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按规定施工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在分包队伍资质管理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在主要是有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分三个等级,劳务分包按专业分二个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要对拟使用的分包队伍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通过几个项目的合作、考察建立起自己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一旦接到工程,根据工作内容在合格分包方名录里挑选队伍进行分包投标,要杜绝在选择队伍上,靠人情,拉关系,更不能以行贿受贿形式承接工程,要通过公开化的投标报价渠道,公平的竞争机制,根据投标结果择优选择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能力与工程匹配,不要产生转包现象。在邀请分包队伍进行投标或根据投标情况进行授标时,要充分考虑到分包队伍的实际施工能力,要对其管理人员、作业骨干力量具体数量有一定的掌握,并参考其正在施工的工程进展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评价其有没有能力再承接工程,以杜绝其转包。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分包工程及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经理部要按公司要求补全分包协议,收集各种有效证件及资质证明,以避免给公司、项目部带来安全风险。对不规范的分包协议要进行完善、补签。

三.加强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开工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队伍,应先组织集中学习,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时,对特殊作业人员应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

分包队伍人员大多为农民工,纪律松散,现场意识很差。所以要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让分包队伍遵守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项目部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五.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如何规避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

将工程承包项目中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必然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为此,马斯喀特中国柜台经理把剑群先生根据开展保函业务的案例,总结了几点控制风险的措施,现选登在我处网站上,谨供开展这项业务的企业参考。

作为承包商,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并加强对银行保函风险的防范,在国际金融形势不稳定的大环境下,充分保护自身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从承包商的角度而言,防范银行保函项下的风险,主要是防止交易对手滥用保函“见索即付”的特点,进行无理的索赔。而防范风险的重点,应在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商务合同谈判的阶段,而不是在保函开立之后,因为银行保函一旦开出就不可撤销,也不能单方面修改,如果开出后出现风险,则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笔者从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总结了几点在开立保函的前期阶段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供“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参考。

一.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开立了投标保函。但业主一再推迟公布招标结果,并要求投标人对原先开立的投标保函进行延期,如投标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拒绝延期,则会面临保函项下的索赔(EXtendorpay)。一般情况下,在规范的招标文件中会有这样的规定:在最初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后,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有效期进行延期,但投标人可以拒绝延期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函。

但如果投标人同意延期,应对投标保函进行延期。根据这样的规定,投标人有理由在合同项下(但不是在保函项下)向业主提出抗辩,但实务中,很多投标人并不熟悉标书中赋予其的相关权利,抗辩起来也容易抓不住重点,陷入extendorpay的尴尬境地。为了避免该风险,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其权利的条款进行仔细研读,如果招标文件赋予投标人上述权利,则可在投标保函中以及相应的反担保保函中,加列这样的条款:受益人(业主)在提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文件副本,并描述投标人违约事实,以确定其是否提出“EXTENDORPAY”的要求。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的规定,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具有独立于合同的特点,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的索赔文件就有必须付款,但如果担保银行掌握了充分证据证实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中声明的索赔理由与合同及事实不符,则可以援引各国法律及国际惯例中普遍适用的“欺诈例外”的原则进行抗辩。如果投标保函和反担保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仅凭受益人的书面索赔就付款,而不声明任何具体的违约事实,则很难确定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容易使投标人失去合同和保函项下的抗辩理由,从而陷入不延期就赔款的尴尬境地。

二.如何规避分包工程项下的保函风险国内企业在“走出去”承包国外工程的初期,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市场竞争激烈,会分包项目当地主承包商承揽的工程,在对主承包商资信情况不熟悉的情况,分包商应避免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或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反担保。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来自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双重风险。第

一.主合同下的违约风险业主与主承包商有合同关系,而与分包商无合同关系。如总包商在主合同下违约,导致业主索赔,向业主出具保函或实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分包商需要面对对业主提出的索赔,即使经履行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由于已替总包商出具了保函而不得不代人受过。第

二.分包合同下的风险总包商享有支配工程款的权利,如总包商资金紧张,或有其他债务纠纷,可能将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如挪用工程款等,并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产生纠纷,导致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终止分包合同,但原先分包商替总包商开出的保函,因其是以总包商的名义出具给业主,不受分包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影响而继续有效,致使分包商不得不承担无约担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第

一.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

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2,保函金额递减条款,保函金额随着预付款归还进度或时间递减(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3、失效条款,规定具体的失效时间或失效事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履约保函的索赔文件中,应规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赔声明,并说明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同时也应规定保函金额递减的条款。如分包商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要求担保人至少声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赔;

②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这样,担保人必须确定其收到的索赔至少在表面上真实有效,才可以据以向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出索赔。

担保人书面索赔声明的规范化,可以给反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抗辩反担保下索赔提供依据。另外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分包商不能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全额反担保,应要求总包商自身向业主承担一部分担保责任。这样,万一因分包合同纠纷导致分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总包商由于自己承担了一部分担保责任,也会积极寻找其他途径继续履行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一旦该合同如期完成,则业主也就失去了在银行保函项下向分包商索赔的事实依据。

保函开出之后,分包商要重视对保函的后期风险管理,重点是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及时搜集并向担保银行提供保函金额递减或失效的文件证明,使保函风险逐渐减少。

三.分包合同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当分包商的分包责任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注意预付款保函和主承包商的支付结算方式相匹配。

例如,当结算方式为:合同金额30%以预付款结算,剩余70%以主承包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分包商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开立预付款保函和信用证的先后时间顺序。分包合同应规定主承包商开立合同金额70%的信用证在先,支付30%的预付款在后,而不是相反。如果分包商不注意这一点,而要求主承包先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而后开立70%的信用证,那么则意味着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商应首先开出30%的预付款保函,而该预付款保函往往是以供货人完成发货责任为失效条件的。分包商虽然提前收到了30%的预付款并安排生产,但如果主承包商迟迟开不出70%的信用证,那么分包商到了发货期仍然不能如期发货,则会由于没有完成供货责任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没收的风险;如在没有信用证的情况下强行发货,又会面临收汇风险,境地十分尴尬。

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多个国家的银行收缩贷款规模,致使工程项目暂停或取消。主承包商虽然前期如约支付了购货合同的预付款,但迟迟不能开出信用证,分包商由于无法发货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索赔。分包商在签署大额承包合同前,应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调研,并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主承包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邀请银行及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提前介入合同谈判,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承包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应规避的风险?

首先注意对安全责任事件的划分与赔偿,二是甲方的付款方式要按时到位,三是开、竣工时间要落实、四是中途出现意外(如不能正常施工了)怎么办?五是,工程结算方式要确定,如按平方米包干的,那么建筑面积是按什么规范计算的,(要求一定按国家规范计算),这样一来今后工程完工结算时就少很多麻烦了!好了,凭自己经验基本就这些!供参考!

工程分包有风险,怎样规避

风险般指由于事某项特定程存确定性产经济效益或财产损失、自破坏或损伤能性般风险应与盈利机同存假某种风险没现或控制减少甚至避免损失则承担风险能由取效益风险效益原则见经济风险越盈利机越要害于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存客观性 建筑安装工程般具投资、建设工期特点工程项目实施程买卖双初交易凭图纸图纸品间着太确定素仅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部门工作质量与建材产品坏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治理、计量支付依据施工程切都要按合同办事融技术、经济、律及治理体建筑安装工程面临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难预料或能完全确定问题种确定性风险素合同履行程业主承包商能碰风险主要:战争素造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经济风险;合同条款合理、完善造合同条款风险及由治理、技术造其风险何业主承包间担风险合同规定重要内容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合同风险业主承包商担鉴于各自位置同所采取措施、各异项目每参加者自应承担风险应预备策并作计划部

1.业主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几面 (2)投标进行资格预审通投标工程经验、施工设备、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饮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些通审查、足够实力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随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麻烦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评标、决标工作投标些投标压低报价企图标索赔或其途径弥补差额评标应非凡注重报价综合评审要味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能做令满足解释些报价明显偏低投标要轻易接受否则承包商碰财务困难假业主给予援助使工程继续进行导致工程本增加;假业主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影响甚至进行业主利 (4)聘用建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 (5)利用履约保函、滞留金等经济手段约束呈报承包商履行合同程行

2.承包商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几面 (1)风险避 招标文件发现能招致风险问题些投标致函明确提例该项目外部条件足究竟应由谁负责;业主指定包商价格确定违约责任等等些则应协商签约阶段通修改、补充合同关规定条款解决力求按等权力义务原则与业主清责任非凡支付条款应该十明确规定支付间、货币支付;于延期付款应延付期限、利息计算、超期限利率增加等规定;于签订合同由政府令政策改变引起费用增加要求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般情况要业主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且承包商要求合理业主接受要求 (2)风险散 主要指风险转移散给包商或联营体合伙承包商通转移风险式例包工程要求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各项条款要求包商接受主合同文件各项合同条款要求同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及扣留部滞留金使包商担相应部风险 另种风险散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办虽采取要支付部保险费用相于风险损失言则数额且招标保险费计入工程本般招标文件都规定保险要求范围工程全保险、第三责任险身外险等 (3)控制风险损失 主要工程实施阶段注重风险素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主要表现三面: 、项目实施加强本控制经统计考核直接费间接费使用;注重风险发发展征兆提风险损失猜测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防止突破本控制计划或组织风险发扩

二.熟悉合同条款保险条例利用索赔控制损失

三.密切注重政治经济形式变化及业主支付能力信誉例某些建筑材料幅度涨价提前储存些物资;业主拖延期付款相应放缓工程进度适控制投入材料数量减少占用流资金 (4)予留必要风险费 用简单易行减轻风险式假每种能发风险都增加报价式付能标风险本身据意外性随意性些风险提高报价弥补所投标报价应适考虑留定比例风险费用例假工程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则根据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浮趋势及工期短预付款数量制定定购物资批间仅期采购材料适增加涨价系数于工程量计算准、外部条件估计足适考虑预见系数外工程风险费般4%-6%间系数按风险发能性危害程度估价适增加减少

3.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降低合同风险 于工程项目风险治理要求各面各层项目治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并各阶段、各环节实施效风险控制形前衔接治理程风险治理目并消灭风险工程项目数风险能由项目治理者消灭或排除于预备、理性实施项目减少风险损失各施工合同风险担比例同风险担应合同写明各种风险合同哪承担承担哪些责任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担要助于调合同事积极性认真做风险治理工作降低本节约投资公平合理风险业主承包商都利业主合理投标报价承包商则更准确、稳妥计划工程施工避免潜财务危机种平衡关系实际工程难具体、定量评价握根据风险治理理论风险担原则合同双谁能更效防止控制某种风险或者减少该风险引起损失则由谁承担该风险 虽风险素存、发及产都具确定性难猜测、评估定规律业主承包商都应重视历史经验数据限度占信息量具体问题具体析寻求效防范措施限度减轻风险引起损

指定分包的风险与防范?

(一)在专业分包纠纷中常见的有一些几种情况:

1.分包方拖欠工资纠纷风险。

2.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义对外采购欠帐或签订合同纠纷风险。

(1)分包合同本身违法。

(2)钻主包方的管理漏洞。

(3)利用主包方的怕打官司的心理。(二) 劳务分包常见的纠纷风险。

劳务分包纠纷风险相对于专业分包的纠纷风险要少得多,主要包括拖欠劳务费纠纷;工程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安全、质量、变更工程量举报纠纷往往由拖欠劳务费纠纷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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