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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工程结算纠纷方法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42:47

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内容界定不明确,特别是技术改造项目,将不需重新设计的折旧设备及设施的造价计入工程成本,从而使设计费用过高。另一方面,设计深度达不到甲方要求,要么投资失控,要么技术达不到实际要求。

化解工程结算纠纷方法

工程施工前期。第一,工程招标时没有按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采用双方私下议标方式,虽然该方式可以为甲方节约招标费用,但由于没有优选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能先答应甲方的一切苛刻条件,并想方设法把工程揽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费用索赔或结算纠纷获利。第二,关于合同协议内容,目前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许多业主素质不高,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或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为日后经济纠纷埋下种子。第三,建设单位任意指定分包单位,但又不以合同形式明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在资金方面,施工准备期内,乙方为揽到工程,会提出一些优惠条件,如带资或垫资承包,结算时又提出利息问题。

工程施工阶段

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在施工中,如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就要增加处理人为障碍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等。另外,如果一项工程由多家施工,那么就会带来施工配合费用及交叉施工的问题。

第二,有关施工材料方面。如施工中实际用料的数量与质量,与设计料表出入较大,而双方又没有及时沟通,导致结算纠纷;或者施工材料的采购与保管,双方未达成一致,其保管费用引起纠纷。

第三,甲方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以外的检查、试验、加快工程进度、提前占用工程等,引起双方的纠纷。

第四,在工程验收阶段,由于施工工程质量缺陷,如屋面防水不好、引起渗漏等起纠纷。

工程竣工期。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引起同一工程结算价差异较大;工程结算方式,按形象进度结算,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引起纠纷。

减少纠纷靠管理

加强设计环节管理。首先,甲乙双方要加强工程技术方案的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第二,对设计单位严格推行限额设计,一方面要求设计人员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在限定的投资条件下,优化设计;另一方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签订协议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体,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并请有关专家指导;妥善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加强施工各阶段管理。首先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及预算审定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其次要求施工方在建设方的变更指令下进行施工,然后双方要签定新的协议,以免发生争端。对施工中乙方自购的材料,必须经甲方进行质量认可,避免结算纠份。对隐蔽工程加强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加强审查管理。竣工结算时,切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细致进行工程施工预算审查。对工程量不重不漏,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核实工程量;定额套项合理,基价换算正确,费用计取要与企业资质证书、核定工程类别相符等。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途径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决算纠纷如何解决

在建筑工程上出现决算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决算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如何解决建筑工程决算纠纷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 证据 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7条规定: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价款结算中的 经济纠纷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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