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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要点19条

发布时间: 2024-06-20 13:56:31

造价管理要点1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学分高考网为大家解答。

造价管理要点19条

一、建设项目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作为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阶段,对工程总体造价的影响非常巨大,可以达到70%-90%,只有不断加强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和精度,合理计算投资估算,才能保证工程造价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较好地实现投资控制目标,避免工程上的“三超”现象。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1) 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 估算数据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项目投资估算所含内容的全面性,未出现漏项现象;

(4) 与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相符,并能结合环境、时间、技术的差异适当调整;

(5) 采用各种方法进行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科学做出决策。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一般来说,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0%,技术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40%,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5%。建筑师往往更关注使用功能,结构工程师关心结构安全,而对经济因素考虑较少。在这一阶段如果造价工程师参与设计,从经济效果的角度对方案进行评判,调整项目功能与成本使其更趋于合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确保设计方案能较好地体现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6) 提高概算编制的精确性。加强设计人员和概(预)算编制人员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编制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丰富现场工作经验,加强概(预)算审查;全面考虑可能影响概算的各种因素,避免漏项。

(7) 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比选。采用价值工程或其他方法,优选设计方案;

(8) 限额设计和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限额设计控制概算;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标准设计可以提高设计质量。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国家对招投标阶段体现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新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进行投诉,这将使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处于监督中,提高编制的透明度;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对控制价提出异议及处理过程提供了流程。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精细化管理的要点有:

(9)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中,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10) “招标控制价应由作为项目法人的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防止咨询人和投标人串通,抬高招标控制价。

(11) 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所以要求“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12) 控制价应统一依据新规范的内容进行编制和复核,避免编制依据的不统一导致差异太多,无法核对。

(13)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一步划分计价风险范围,避免中标后的扯皮现象。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结算阶段

在施工及结算阶段,新规范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对“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合同价款管理”两方面。“合同价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问题;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质量保证金问题;最终结清问题。

在该阶段精细化管理的要点如下:

(14) 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事件后,应按规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5)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及扣回时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6) 计量范围、计量规则、工程量的复核、计量时间、支付流程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7) 结算编制人、结算办理时间、对结算存在争议的处理办法、结算款的支付等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8)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缺陷责任期间施工队伍已经撤离现场,且大部分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业主对承包方的约束力减弱,对质量保证金的强化管理弥补了后合同阶段的管理缺陷。

(19) 最终结清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告结束。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确认。

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要点有哪些?

为便于对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有必要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集,并做到及时发布。因此,应该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分类。

例如各种定额资料、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但最能体现工程造价信息变化特征,并且在工程价格的市场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程造价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工价格。包括各类技术工人、普工的月工资、日工资、时工资标准,各工程实物量人工单价等。

(2)材料、设备价格。

包括各种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安装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

(3)机械台班价格。包括各种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或其租赁价格。

(4)综合单价。包括各种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中标的综合单价,这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出现的又一类新的造价信息。

(5)其他。

包括各种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性材料的租赁价格等。工程造价信息是当前工程造价最为重要的计价依据之一。因此,及时的、准确的收集、整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制度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五)编制投标报价;(六)约定工程合同价;(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

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控制要点有哪些?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

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完善设计变更程序,避免设计频繁出变更,除非是修正性变更、迫不得已的修改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如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变更方案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变更立项报告在说明变更处理方案的同时,必须同时说明相应的变更价款,从而使业主决策时心中有数,避免造价失控。施工单位往往在设计变更中大做文章,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通过设计变更来改变组成综合单位的内容,从而达到改变单价目的,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和分散工程风险,但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增加。

3.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价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收集可能会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要重视原始资料的积累,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容易引起争议和扯皮的部位节点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图像图片和文档等资料,不要等结算时造成“死无对证”、说不清理还乱的被动局面。

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跟踪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市场的变化(譬如:利率、汇率、在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和工程本身的变更,对工程造价都将产生影响,为保证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范围内,造价工程师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的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使决策者在工程管理中在造价方面始终能处于主动地位。

5.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在工程结算前,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计量、支付资料,做到完整无疏漏。在工程结算中,注意工程预付款、保修金、甲供材等价款的扣除,特别是某些业主可享受优惠政策或可减免一些税费的工程,以及由业主替施工单位代缴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在结算中往往容易漏扣(如劳保统筹、排污费、水电费等),工程跟踪审计,造价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随时计量、审核,不必等竣工验收再结算。

6.制定流程控制图流程控制图可以更直观更清晰更有逻辑性和关联性,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流程图是以图表形式确定费用申报、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它包括职责关系图、工作量月报表及工程付款流程图、设计变更及核定单(签证)费用操作流程图、材料(设备)价格费用审核流程图、分阶段办理工程预(结)算流程图等。

7.具体操作方法全过程造价控制,无论在服务范围、咨询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投入来核定工程造价的控制模式,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整体实施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的监控性能已由粗犷型转变为细腻型,由滞后性转变为超前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业主委托需求,采用分解法、查询法、调查法等方法,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材料(设备)价格询价时,利用专业报刊、信息网络等查询;走访供应商或进行市场调查等获悉有关价格及信息。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

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第十七条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

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第十六条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经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九条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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