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操作不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如串标围标、无资质承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由此引发大量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有相当数量的施工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仅解决问题的一半,当事人更关心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确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欠款利息计算、违法所得处理、相关行政责任等方面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笔者结合工程法律服务实践经验,采用与有效合同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合同认定无效所产生的各方面法律后果及影响进行分析探讨。
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价款计算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无效合同也不例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有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修复费用。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当地政府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即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的最主要权利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权利还能得到法律保障,这对发包人而言很容易造成不公平,也纵容了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在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也应赋予发包人或因此受损的第三方相应的救济权利。
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影响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与反索赔最为常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无须证明损失的存在,即便发包人没有损失,承包人也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各方的过错,不能直接按无效合同条款进行界定。除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因工期延长引起的费用索赔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工期索赔与反索赔,都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合同有效,则工期延长的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无效,由于工期延长的责任很难界定,当事人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很难向另一方索赔成功。
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关于利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无须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有利息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利息。同时,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决定了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务中通常按后一种观点处理,因此发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须支付利息。因此,不利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利息计算方法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和起算点支付欠款利息;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具体计算方法与有效合同有所不同。从实际案例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等均存在较大变数,这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可以收缴非法所得《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差价”、以及被挂靠人因挂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或利润)”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
质量赔偿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等。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多样,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的变数。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总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