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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如何出租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6-20 15:01:14

在经济趋势还有国家号召下面很多人选择房子进行租赁,这样不仅可以使自己的收入有所增加,同时也可以很好的解决很多外来打工住房困难的情况,所以把自己多余的房子进行有效的出租,是一件双赢的事情,那么在一线城市很多人都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如何出租?经济适用房出租需要什么条件?下面由小编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经济适用房如何出租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经济适用房如何出租

很多人在进行出租房子的时候不知道怎么把自己的房子进行有效的出租,其实在出租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很多人怎么租房子,来进行有效的出租自己的房子。

1.让朋友帮忙宣传,朋友是一份宝贵的财富,问询朋友所住的地方,看他是否了解出租房子的情况?如果环境不错,还满意的话,就可以让他帮忙给自己进行一定的宣传。

2、在网上进行租赁,现在是一个网络发达的时代,网上可以做很多事,当然也包括出租房子。不过这个看起来方便,一定要实地好好考查前来租房子的人。网上信息,当然要记得分辨真假啦,很多人都是冒充中介,租赁好之后,在高价转手。

3、小区布告栏,这些地方也是很多找房子的爱,所以在这里张贴一定的租房广告,还是的管用的。

4、寻找相应的中介,如果以上方法,都觉得太麻烦。还要自己跑着找,那告诉你一个好办法。找中介公司啊。客户超多,效率超高,服务超好,当然了,不是每一个中介都会做的那么好的。呵呵。不过你可以选择一个不错的中介公司,一切都好办了。

第二、经济适用房出租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33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是如果已经购买满了五年就可以相应的进行出租。

但是还有有狠毒地方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进行出租的,所以在进行租赁的时候还应该到相应的房管局进行询问。

如何申请经济房,廉租房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完全取得产权之后可以出租。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出租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经牺牲了该部分土地的收益。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适房前需要补缴收益是合理的。

1、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书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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