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该报告应当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工程竣工验收的应具备的条件人如下: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竣工验收的依据如下: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建筑工程竣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