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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 2024-06-20 19:33:13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这一规定属于安全生产的( )。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组织保障措施

B 、经济保障措施

C 、管理保障措施

D 、技术保障措施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可分为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题干所述内容属于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属于管理保障措施中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教育和培训经费,保证计划的完成;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和行业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对调换工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关于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如何要求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工作人员是企业直接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负直接责任,他们的安全素质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这条法律规定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所提的要求,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领导组织和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制度在本企业得以正确执行;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4)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7)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8)参加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试运转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工作人员为保证正确履行其职责,应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熟悉、掌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牢固树立安全法制观念;

(2)应当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能够贯彻实际工作中;

(3)应掌握本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能熟练地运用事故处理、隐患检查和整改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4)通过系统学,不断积累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总结和吸收先进科学的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选派安全工作人员时,须选拔一些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通过系统地培训和教育,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后,才能让其担任企业安全专职工作。目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还指定了一些兼职安全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解决了因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监督检查力量不够和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但对这些人员的要求也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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