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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中

发布时间: 2024-06-20 21:36:08

FIDIC合同条件中,如未约定开工日期,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的( )d内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d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FIDIC合同条件中

A 、15

B 、30

C 、42

D 、6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开工时间以什么为准?

问题一:开工报告的日期是填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

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

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

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

由总监饥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

开工日期的定义

FIDIC 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

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

“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 ”

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

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

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

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

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

问题二: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以哪一个为准以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

问题三:具体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的翻译是:什么意思具体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Specific time to start the actual time

问题四:开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虽现内房产行业利润内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期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位等原导致工期延误或现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业主提索赔案例屡见鲜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五律师您介绍建筑工程实际工认定免工程延期问题争执休起解吧! 、实际工期认定 ① 承包证据证明实际工期则应认定该期实际工期承包证据发包向承包发通知、工程监理记录、事议纪要、施工许证等② 承包虽证据证明实际工期工报告则应认定工报告记载工期实际工期③ 若承包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工期亦工报告则应合同约定工期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直接作结算凭据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签证作另行审查引起诉讼该诉讼性质属于权属确定返诉 ② 施工程例行工作般依赖于其证据双施工实际变化相互确认要签字即视认必具体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关索赔程序:发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按照规定索赔: ① 索赔理由且关证据② 索赔事件发28(14)内向发包提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具体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程序)③ 发索赔意向通知28(14)内向工程师提延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索赔报告及关资料④ 发包接索赔通知28(14)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进步补充证据理由发包28内未予答复视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应综合进行索赔

问题五: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虽然现在国内还是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但是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接下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小五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认定,以免你为了工程延期的问题而争执不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问题六: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开工日期要以监理或建设方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严格来讲这个日期又不能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因为施工许可证都没办好,你就下开工令的话也不符合建设程序。

问题七: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开工时间,请勿复制。开始挖土就算开工。

开始打桩(包括基坑支护。维护桩)就算开工。

开工的必要条件“施工许可证”办好。

问题八:投标书业绩认定是以开工还是竣工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可以就业绩提出针对招标项目需要,特别的定义和标准。

即业绩认定以开标或竣工时间为准均可,但需要对所有投标一视同仁,而且事先明确。

问题九:知道竣工时间和总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时间?0

建设工程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一)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开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指验收通过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日期。

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验收通过有关,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期;而完工日期,与验收通过与否无关,但程序上有关,因为完工后才能够进行竣工验收。

两者关系为: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从上述认定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就实际开工日期进行举证。

3、竣工日期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II)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III)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因此,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问题十:第四条 工期,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自甲方书面通知日30天完成全部内容,除不可抗力外,报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有什么特点

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同过去版本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FIDIC合同条件

①在编排格式上统一化。新版中的通用条件部分均分为20条,条款的标题以至部分条款的内容能一致的都尽可能一致。

②四种新版合同条件的使用范围大大拓宽,适用的项目种类更加广泛。

③与老版本相比较新版条款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和补充。

④在编写思想上也有了新的变化。新版本尽可能地在通用条件中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便于用户在专用条件中自行修改编写。

⑤新版本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职责、业务以及工程师的职权都作了更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⑥新版合同条件在语言上比以前的老版本简明,句子的结构也相对简单清楚,因比老版本更易懂、易读。

『贰』 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争议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叁』 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

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 中写明《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价格方式是,并在通用条件中规定了

看具体是哪一套合同了:

99红皮书-建造合同: 单价合同,通过工程量但计算工程款;标准文本有调价公式

99黄皮书-设计建造合同:总价合同,工程量单只作为付款条件的依据;标准文本有调价公式

99银皮书-EPC合同: 总价合同,配有付款计划;标准文本中说要调价需要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伍』 简述FIDIC《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有哪些

(1)实施指定分包工程单位的选择——业主;

(2)与指定分包商签约——承包商;

(3)对指专定分包商施工的监督、属协调、管理义务——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围;

(5)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时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工程师和业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予以保护;

『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 )。

A,B,E,E

答案解析:

[解析]

P142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3)投标函;(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7)图纸;(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D“投标保函”不是投标函,故不正确。

『柒』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 )模式。

A

答案解析: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特点,适用于“设计一招标一建造”(

DBB)的项目管理模式。

『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由(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C

答案解析:

[解析]

P14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备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异同之处

之一: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以确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属于由其负责的任何缺陷责任。相应地,FIDIC合同条件中亦规定了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以确保雇主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完成其支付义务,此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条款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到平衡,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体提高。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考虑通过适当方式设置雇主资金安排义务的有关内容。

之二:有关工程师的权利及其相关条款

因为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证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范文本中仅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撤换要经业主方的同意,未规定业主更换工程师要经承包商同意的条款。建议示范文本中也增加对工程师权利制约,包括承包商对于业主更换工程师进行制约的条款。

之三: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有利于规范在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利益。因此,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增加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的相应条款。

之四: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约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权利远小于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权利。建议在示范文本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

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世纪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资金。而示范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也仅规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报告。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规定。

之七:关于通信交流的规定

FIDIC所规定的一方给另一方送复印件的规定如“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应将根据情况送给工程师或一方的文件规定为采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第7.2条规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原则,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符合业主规定要求的标准,具备从事设计所需的经验和能力。此举对于具备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来说,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增强其责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将部分责任推向设计部门的想法,最终有利于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示范文本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建议有条件的增设此项内容。

之九:对承包商怠于作为的处理方面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多个方面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改进之处仍然较多。

之十:计日工作制度

由于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内容会使示范文本的条款更加严密。

之十一:关于图纸、承包商的设备、合同金额的定义

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狭义和广义的“承包商设备”概念加以区分。另,99版FIDIC将合同金额分为“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前者仅指承包人在中标函中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后者还包括因各种原因调整的价款。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上述两种形式的合同金额概念加以区分。

之十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定义

建议:

(1)对示范文本中“合法继承人”作扩大处理,调整为包含合同当事人后继承工程施工合同原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在一方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原因被动转让的情况下,相对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承继者享有与承担;在选择继续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有权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继者主张权利外,还有权就因原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被动转让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向新的承继者要求赔偿。

之十三: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

由于示范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现了责任模糊的情形。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对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内容明确化。

之十四:关于合同的计价及结算方式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包括固定单价的情形,但其叙述不明确,且在实际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鉴于单价合同按月结算的优点,建议示范文本及我国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广泛使用单价合同。

之十五:强化了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1999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八项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规定承包商对于工程及货物的照管职责使合理的,因为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及货物处于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范文本虽然也规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职责,但规定的不是太明确。建议新的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十六:员工待遇和保护条款

99版的FIDIC第6条对于承包商所雇佣员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设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劳动法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对于员工保护条款基本没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筑单位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形成年年上演农民工以极端的方式讨薪、且讨薪屡屡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才得以解决的“中国特色”。并且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是否有权享受劳动法的待遇,也一直没有解决。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义务

1999版FIDIC对于承包商的注意义务规定得较细。在第4条承包商义务的规定中有二十几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项系规定与施工内容非直接相关的对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如避免对公众的干扰义务、对进场道路的维护义务、环境保护、现场保安、作业现场的限制义务等,体现出对作业环境的更高要求;并于第6.11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无序行为的防止义务。而示范文本对于此类内容规定不细,建设工程实务中好多地方对于建筑现场的维护都是通过地方行政命令来实现的,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示范文本将违约、索赔和争议三项内容放在一节(第十一节)中,将合同解除的内容放“其他”一节(第十二节),笔者认为此种设置不合理。因为违约与索赔及争议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索赔并非一定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好多情况下中因并非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就可向对方要求索赔;违约也并非必然要引起难以解决的争议,尤其是并非必然引起示范文本第十一节所述的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与违约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虽然违约并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将违约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节中抽去,将合同解除的内容从原第十二节中抽出,合并后列为独立的一节。

之十九:设定分阶段结算程序,强化造价过程控制

FIDIC条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就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做出规定,如规定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的工作应当使工程师满意;支付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等内容,但没有使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与规范化。示范文本虽然也接收了工程师应有权对承包商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的理念,但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尚没有达到FIDIC条件的细腻程度。分阶段结算的主要内容如下:

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限;约定承包方收到分阶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阶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预算是该阶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约定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阶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约定承包方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确定能够协商一致的或经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何处理方法;约定确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设定的按工期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扭转工程造价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分阶段结算的概念与程序,不但弥补了示范文本的缺陷,而且较FIDIC文本更加严密、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借鉴。

之二十:充实并界定工程交付内容

1、将示范文本第33.2项中的最后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分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交付的条款,放在第33.2项之后。另,在该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亦可在结算价款交付前进行工程交付。提前进行工程交付的条件是……”

该条款的名称定为:工程交付的条件

2、加两个条款,建议第一个条款名称为“工程交付的时间及内容”,其内容包括:工程交付完毕的时间、工程交付的内容等。第二个条款的内容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交付义务或发包人不按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时的法律责任。

『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可以签发哪些证书

可以签发移交证书,付款证书,工程变更证书,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 *** 、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裁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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