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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预测总体要求: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

发布时间: 2024-06-20 21:36:10

环境影响预测总体要求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 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

环境影响预测总体要求: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

A 、已建

B 、在建

C 、拟建

D 、已建、在建及拟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环境影响预测总体要求影响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及拟建 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 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 的叠加影响。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

1、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识别、环评专题设置、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资料:

1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概念及意义

特点:

(1)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前者是指预测和评价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

(2)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概念:见第2题

意义:

⑴贯彻“预防为主”,实现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⑵为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⑶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分类管理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5. 环境影响识别

 基本概念和一般特征

 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16. 环评专题设置

17. 工程分析

 基本概念和主要作用

概念:工程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的一般特征、污染特征、以及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因素做全面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开发行动或建设项目与区域乃至国家环境保护全局的关系,从微观上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污染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作用:

1. 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 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基础资料

3. 为生产工艺和环保设计提供优化建议

 分析方法:类比调查法、物料衡算法、资料复用法的概念

1、类比法:是用与拟建项目类型相同的现有项目的设计资料或实测数据进行工程分析的常用方法。

采用此法时,为提高类比数据的准确性,应充分注意分析对象与类比对象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如工程一般特征的相似性、污染物排放特征的相似性和环境特征的相似性等。

2、物料衡算法:

3、此法是利用已有的同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进行工程分析的方法。

1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据及其确定

划分依据:

污染物排放量

地形复杂程度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计算: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同等级的范围确定

评价等级:

Pi≥2.5×109 2.5×109>Pi≥2.5×108 Pi<2.5×108

复杂地形 一 二 三

平 原 二 三 三

复杂地形:山区、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区

评价级别的调整:

(1)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分布、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可适当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2)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价不应低于二级。

评价范围:

级 别 一 二 三

范 围 16~20km 10~14km 4~6km

• 决定于评价等级

• 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

• 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 主要污染源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范围

• 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向或者南北向为主轴

• 某些项目需要扩大时,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

• 若界外区域包含环境敏感区,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若包含荒山、沙漠等非敏感区,可适当缩小。

• 核设施的大气环评以核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Km的圆形地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的概念

•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 了解评价区环境空气监测制度

(1)监测因子:筛选因子

(2)监测布点:以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性。

一级(10个),二级(不少于6个),三级(1-3,含例行监测点)

(3)监测制度:一级2期(冬、夏):二级(一期不利气象季节,必要时二期)三级:必要时作一期

(4)统计分析:浓度范围、一次最高值、日均范围、超标率、日变化及季变化等。

(5)同步污染气象调查:主要有风玫瑰、季(期)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

•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主要内容

(1)代表性气象条件下的最大落地浓度及距源距离;

(2)不利气象条件下(逆温、静风、小风、熏烟)的评价区浓度分布;

(3)对保护目标或敏感点的影响;

(4)对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影响;

(5)对国家实施总量控制因子、提出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6)进行无组织排放浓度影响预测,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19. 水环境影响评价

• 评价等级划分的判据

1.项目污水排放量

2.污染物分类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4.受纳水域的规模

5.受纳水域的水质类别需求

• 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

(1)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较显著的范围

(2)按照污染物排放后的达标范围,并考虑评价等级(等级高、范围大)

(3)下游附近有敏感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应延长到敏感区上游边界。

•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

1.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期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个别项目需要预测服务期满后。

3.地面水环境预测考虑水体自净能力的不同时段。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和最大。

• 完全混合河流水质模型的适用范围及计算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排放

• C-污染物浓度,mg/L

• C0-上游来水污染物浓度,mg/L

• Q0-上游来水流量,m3/s;

• Cw-污水排放浓度,mg/L ;

• q-污水排放量,m3/s ;

20.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 环境噪声的概念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环境噪声评价等级的判据及主要内容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包括:

(l)按投资额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2)噪声源种类及数量;

(3)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

(4)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分布。

一级评价: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5~10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二级评价:

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所在功能区属于适用于GB 3096—93规定的1类、2类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较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的情况,应按二级评价进行工作。

三级评价:

对处在适用GB 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处在GB 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应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

• 环境噪声衰减及计算

(1)声压级定义:

某声压p与基准声压po之比的常用对数乘以20称为该声音的声压级,以分贝计,计算式为:

Lp=20lg(P/P0)

(2)声级(分贝)的相加

分贝相加一定要按能量(声功率或声压平方)相加,求合成的声压级L1+2计算式为:

L1+2=10lg (10L1/10+10L2/10)

几个声压级相加的通用式为:

L总=10lg∑100.1Li

式中:L总为几个压级相加后的总声压级,dB;

Li为某一个声压级,dB。

若上式的几个声压级均相同,即可简化为:

L总=LP+10 lgN

式中: LP为单个声压级,dB;

N为相同声压级的个数。

(3)声级(分贝)的相减

两个声压级相减的计算式:

L1-2=10 lg(100.1L1-100.1L2)

式中:L为两个相减后的声压级,dB;

L1、L2为两个声压级(L1≥L2),dB。

噪声随距离的衰减

1、点声源随传播距离增加引起其衰减值

点声源的声音向外发散在自由场中遵循着球面发散规律:

ΔL1=10 lg1/4πr2

式中:ΔL1—距离增加产生衰减值,dB;

r——点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在距离点声源r1~r2处的衰减值:

ΔL1=20 lg r1/r2

当r2=2r1时,△L1=−6(dB),即点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 倍,衰减值是6dB。

2、线声源随传播距离增加引起其衰减值

线声源的声音向外发散遵循着圆柱体发散规律:

ΔL1=10 lg1/2πrl

式中:ΔL1—距离增加产生衰减值,dB;

r—线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l—线声源的长度,m。

当r/l<1/3时,可视为无限长线声源。此时,在距离线声源r1~r2处的衰减值为:

ΔL1=10 lg r1/r2

当r2=2r1时,由上式可计算出ΔL1=−3(dB),即线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一倍,衰减值是3dB。

当r/l>1时,可视为点声源。

3、噪声从室内向室外传播的声级差计算

当声源位于室内,设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和室外的声级分别为L1和L2

若声源所在室内声场近似扩散声场,则声级差为:

NR=L1-L2=TL+6

式中:TL为隔墙(或窗户)的传输损失。

其中L1可以是测量值或计算值,若为计算值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LW1—为某个室内声源在靠近围护结构处产生

的倍频带声功率级;

r1—某个室内声源在靠近围护结构处的距离;

R—房间常数;

Q—方向性因子;

L1—靠近围护结构处的倍频带声压级。

21.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 土壤环境质量的分类与分级

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土壤环境资料、植物生长及污染物含量、土壤标准和土地利用状况;

(2)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和累积规律

(3)土壤侵蚀和沉积预测

(4)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

2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生态环境影响的概念

通过定量揭示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影响及其对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作用分析确定一个地区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

• 生态环境影响替代方案概念

替代方案指开发项目的规模、选址(线)的可以替代方案。也包括项目环保措施的多方案比较。

23.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

(1) 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2) 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3)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4) 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

(1) 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子。

(2) 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两方面的环境影响识别。

(3) 一般或小规模开发区主要考虑对区外环境的影响,重污染或大规模(大于1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还应识别区外经济活动对区内的环境影响。

(4) 突出与土地开发、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相关的主要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说明各类环境影响因子、环境影响属性(如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

(5) 影响识别方法一般有矩阵法、网络法、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

• 了解(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识别的专题设置

a.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b.规划方案分析与污染源分析

c.环境空气影响分析与评价

d.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e.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

f.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

g.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h.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综合论证与环境保护措施

i.公众参与

j.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

2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十种专项规划” 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地三域”规划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十种专项规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 规划环评的基本概念

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 介入规划环评的四种方式

1.目标型:在规划的制定之初介入,通过评价以明确规划的环境目标及环境保护原则与要求。

2.融合型:评价成为规划的编制过程的一个环节,可充分的评价与分析规划的各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以规范规划的环境目标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反映型:在规划的草案形成之后、正式报批之前介入,此类尤其适用于由第三方承担的评价。

4.部分切入型:在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段,以及规划的一个或多个方面介入开展专题性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评的基本内容

1、规划分析

2、环境现状与分析

3、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

4、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针对各个规划方案(包括替代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

6、开展公众参与

7、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

8、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篇章或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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