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大家的基础阶段已经快收尾了吗?法硕知识点零碎较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整理相关知识点进行回顾,以此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