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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法的实施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国家权 威性;(2)国家强制性;(3)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的特征:(1)国家权 威性;(2)国家强制性;(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诸多法系,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1.民法法系,又称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