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的规定,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非青海大学的考生一律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读期间不得解除定向协议,即不能更改录取类别,并且不得更改定向单位;考生毕业后,必须回协议上的定向单位工作。毕业时学校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开具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也仅限为协议上的定向单位。
若符合教育部规定,并达到国家线中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要求,且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务必在3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要求申请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少数民族身份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书面申请;
3.与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协议,在职人员需提供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单位工作的工作证明)。
青海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