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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