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起来看。
(一)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现这个危害结果,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结果犯。
(二)特征:
1.客观性:即现实性。
2.因果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3. 侵害性。
4. 多样性。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的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
(1)过失犯罪。
(2)间接故意犯罪。
(3)少数直接故意犯罪。
(4)不作为犯罪。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以外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对量刑轻重起作用。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结果,即看得见的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无形的,看不见的,但却是可以感知的。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来划分的。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于结果犯,直接决定定罪;对于行为犯,则结果的发生会影响量刑。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起着较大作用,但也不尽然,如侮辱他人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既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