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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