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即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避险起因即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但行为人有忍受危险的义务则除外。
危险的来源有: (1)自然力形成的危险。(2)动物袭击造成的危险。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导致的危险。(4)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
(三)避险时机 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的状态。
凡是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之后实行所谓避险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
(四)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
1、必须是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所谓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除了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的办法之外,别无它法。
2、避险行为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采取轻于说,就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六)避险禁止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船员、医生、护士等根据自己的职务性质,遇到工作上的险情不能为自己利益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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