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故只有被害人承诺牺牲自己的法益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即使承诺牺牲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限度。
一般而言,如果被承诺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则应视为被害人无处分权限。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比如儿童、神志不清的人的承诺就不具有效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受胁迫、欺骗做出的,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承诺具有效力。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如果事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可以认为这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如安乐死与尊严死。
四、自救行为 :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违法侵害,在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等待国家机关的救助,而如果不马上采取适当的保全行为,就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权利的行为。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然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下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