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由于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使各个行为结成统一整体,即使某行为人仅分担部分行为,也要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
在坚持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要对各共犯人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次,分别定罪处罚。
三、罪责自负原则,责任限于共同故意的原则。
各共犯人只能对自己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实行过限)不负责任。
四、非实行行为依附实行行为原则——针对复杂共同犯罪而言
一方面非实行行为的罪名依附于实行行为。
对于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它们没有相应的罪名,因为它们并不直接符合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则规定的是实行行为。
另一方面,在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非实行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实行行为的制约。
实行行为达到犯罪既遂,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每个共犯都承担既遂的责任;实行犯的行为若是未遂,整个犯罪就是未遂;实行犯若是中止呢?其他人可能要负未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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