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被非法限制与剥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的基础之上,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人权基本难以实现。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17、18 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 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目的是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在天赋人权学说的指导下,资产阶级获得了革命胜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近代基本人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内容扩大:从初期的自由、政治与财产性权利逐步扩展到社会、经济和文化性权利;第二,关于人权的保护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基本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价值和观念。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首先,我国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我国《宪法》还有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章的规定,实质上也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比如,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最后,我国宪法规定人权的内容并未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承认的权利类型,如生命权和隐私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