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重要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各方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各方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二、法律至上的内涵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三、权力制约的内涵
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为民所赋),应为人民而行使(权为民所用),因此权力运行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职权由法定,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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