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原则
(一)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其内容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通过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实现),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一般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和制衡)。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一般认为是三权分立制度。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思想最初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近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1787 年《美国宪法》则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如国会享有立法权、总统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并且相互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就是确立和巩固民主制度,防止专制与独裁,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把它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
1.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不得干涉与保护的义务。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3. 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