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贫困减免指对存在贫困情况导致其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所给予的一种减免税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规定,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项。
随着我国税制结构的改革,为了降低农户的税收负担,以及改善农户与政府之间的征纳关系,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的课征,且与之相关的政策内容也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