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相关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关于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同时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