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率的原则:
1、保证存款的正常支付和资金清算的需要;
2、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和地市中心支行是三级管理行,具有资金调拨和清算的职能,支行和办事处、分理处办理存贷款业务,各级机构都应根据不同职责任务核定备付金。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各家专业银行按全国计算支付准备金占各项存款的比率,应逐步达到5-7%。备付金率(Cash reserve ratio)也称超额准备金率(Excess reserves rate),是指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货币资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