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然后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