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能。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