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曾获下列各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加拿大渥太华的卡尔顿大学(1962年5月25日);
马萨诸塞州威廉斯敦的威廉斯学院(1962年6月10日);
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普林斯顿大学(1962年6月12日);马萨诸塞州南哈德利的霍利奥克山学院(1963年6月2日);
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的哈佛大学(1963年6月13日);
新罕布什尔州汉诺佛的达特默斯学院(1963年6月16日);
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的加州大学(1964年4月2日);
科罗拉多州丹佛的丹佛大学(1964年4月3日);
宾夕法尼亚州斯沃思莫尔的斯沃思莫尔学院(1964年6月8日);
纽约市的纽约大学(1964年6月10日);
苏联莫斯科的莫斯科大学(1964年7月30日);
安大略省金斯敦的女王大学(1965年5月22日);
缅因州沃特维尔的科尔比学院(1965年6月6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的耶鲁大学(1965年6月14日);
加拿大安大略省温泽的温泽大学(1966年5月28日);
纽约州克林顿的汉密尔顿学院(1966年6月5日);
纽约市布朗克斯区的福德姆大学(1966年6月8日);
纽约市的曼哈顿学院(1966年6月14日);
密歇根州安阿伯的密歇根大学(1967年3月30日);
印度新德里的德里大学(1967年4月13日);
英国利兹大学(1967年5月26日);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卢万大学(1968年4月10日);
加拿大埃德蒙顿的阿尔伯塔大学(1968年5月13日);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波士顿大学(1968年5月19日);
新泽西州新不伦斯威克的拉特格斯大学(1968年5月29日);
爱尔兰都柏林的都柏林大学圣三学院(1968年7月12日);
加拿大魁北克的拉瓦尔大学(1969年5月31日);
纽约市的哥伦比亚大学(1969年6月3日);
菲律宾大学(1970年4月11日)锡拉丘兹大学(1970年6月6日)。
他还获有下列的荣誉学位:
第一全球教会神学博士(1970年5月11日);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国际法博士(1971年1月25日);
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的哈特福德大学法学博士(1971年3月23日);
纽约州汉密尔顿的科尔盖特大学民法博士荣誉学位(1971年5月30日);
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的杜克大学人文博士(197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