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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中外合作办学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1-18 20:48:45

1合作办学体产权不够明晰,财务管理弱化(1)中外联合办学体的产权不够明晰,使外方投资者与中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的根本特点。产权是指所有者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强调教育办学的公益性质,而忽略了在教育产业化背景下中外办学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实际情况。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推行教育国际化战略,把教育作为重要的服务贸易输出。目前,教育输出已成为澳大利亚第九大出口产品和第三大服务贸易产品,2003年教育服务收入接近49亿澳元,仅次于旅游业(94.4亿元)和运输业(74.8亿元)。外方投资者认为学校的资产将来是属于中方的,因此在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倾向,如抽逃资金转移海外、挪用资金投资其它领域等;而中方合作者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与外方合作。由于中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对合作体的资产没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致使这些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中外合作办学体
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学校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起来。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盲区,使得合作体资产的产权归属缺乏明确而清晰的界定。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体很多是附属于中方的高校,并不需要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即使设立了完全独立的办学机构,成立了董事会等管理机构,法人依然是中方高校的校长。因此,有的合作办学采用课程合作方式来进行,双方合作,发双方文凭,手续非常简便。这种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典型的标签型,没有实质性的合作。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担任主干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低于教材总数的30%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可是有的项目只是挂名中外合作办学,并没有引进国外的教材,国外的学校只派一两个老师过来,99%的课程都是中国教师在讲授,这实际上只是校际交流的行为。
(2)中外联合办学体财务管理弱化,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混乱。有的中外办学联合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账目混乱,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有的甚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经费收支情况都没有详细记载,直接与其他业务混淆在一起,更没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审核批准每年办学的预、决算方案,有权对办学体的资产进行支配和处置。但目前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体的董事会都是名存实亡,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完全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因此,才出现了外方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非法将资金抽逃出境、随意将资产挪作他用、投资其他领域谋利,从而影响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合作办学体盲目开办新专业,师资队伍的结构层次不够合理
中外合作办学体为了迅速发展壮大,争先恐后地上新专业、热门专业,如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专业,根本不考虑其办学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开办这些新专业的要求,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学生入校后没有专业师资授课,学生几乎自学成材 ;配套条件如实验室、实习基地都没有建立起来,使学生既无理论又无实践;缺乏专业书籍,专业知识贫乏。这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同时,合作体的师资队伍建设满足不了教学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着师资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多数学校缺乏中年教师,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有的专业全部是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在从事教学工作;职称结构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双肩挑的教师很难有精力保证教学工作的出色完成;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名牌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也很少,很多年轻教师都是本校毕业留校的,知识结构有近亲繁殖 的特点。由于师资水平低,教学效果不佳,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额学费但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行为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优劣,而教育教学质量又直接关系到教育消费者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教育。
3合作办学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人才流动频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等进行讨论决策。平时经董事会1/3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大多数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有的虽然设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会议,学校的重大问题都是投资者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次,委托代理关系不顺畅,投资者与经营者关系不协调。在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对外承诺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独立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它必须与国内高校合作才能举办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而且董事长一般是由外方投资人担任,校长由中方推荐人选,董事会聘任。由于外方投资人认为校长是中方推荐的,自然代表中方利益,因而不愿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这种不信任往往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亲自介入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外方投资者和中方管理者之间处于矛盾冲突之中,这种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影响和制约了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健康发展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文章对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理性思考出自-78500000726966.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最后,中外合作办学体人才队伍不稳定,工作缺乏连续性。合作体中的管理人员,多数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因此,普遍存在着人才队伍不稳定,流动频繁的现象,使工作没有连续性,降低了管理效率。
4合作办学体在文凭管理上不够严格,存在着滥发文凭的现象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
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 研究生班 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如果没有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由于管理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不问教育质量只求投资回报。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 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造成中外合作办学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上,过分强调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视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营利性。事实上,外方到我国投资办教育的最大动机就是看准了我国有庞大的教育市场,有较大的赢利空间,如果管理者片面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资者只有通过不规范的手段挖掘利润;政策导向上,过分强调对外方投资办学的支持和优惠,而忽视了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监督和领导。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教育是关系国家民族兴衰的百年大计,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在处理合作与教育主权的关系上,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办学。然而在合作办学中又承诺允许外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控股和担任校董事会董事长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教育主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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