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高考 留学 留学资讯

国家承认的民办大学可靠吗?

发布时间: 2023-01-19 01:42:06

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与马来西亚嘉适集团公司(PERUNDINGENMACSDNBHD)办学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黑高商外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段岫春,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黑龙江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嘉适集团公司(PERUNDING ENMAC SDN BHD)。哈尔滨代表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55号香格里拉大饭店413室。
法定代表人黄来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马来西亚嘉适集团公司办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段岫春、委托代理人赵学利,马来西亚嘉适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亚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2003年6月19日,马来西亚嘉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适集团,乙方)与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即黑龙江北开大学,以下简称北开学院,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一、甲方同意纳入乙方企业发展体系,从签字之日起北开学院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归乙方所有。将甲方的办学性质变更为乙方企业办学。二、乙方承接甲方所有债权债务(双方签署交接书)。三、乙方按要求及北开学院的实际需要投入资金。四、北开学院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设立新的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五、北开学院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由乙方人员出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现任常务副校长段岫春参加董事会,出任副董事长并参加集团董事会任职。六、建立新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奖励和竞争激励机制。七、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甲方:1、确保学校全部财产为学校所有,不存在已抵押、已担保问题;2、此次变更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责任义务的履行不与其他协议相冲突;3、现有的财产不转移、不隐蔽、并保证正常使用;4、提供的账目、债权、债务真实有效;5、保证在学校的变更期间员工和学生的稳定,保证招生、教学等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1、乙方为北开学院提供新的办学场所;2、投入办学所需资金,确保招生、办学所需资金900万元左右供偿还债务(以交接书为准);3、自签字之日起,乙方承担以后办学的一切费用;4、同意给甲方创始人载入校史,在职期间按职定薪,不能继续任职者学校每月发给1000元生活费直至终生。八、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九、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同年6月,双方签订了北开学院的《接交书》。7月5日,嘉适集团的代表金昕林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原北开学院段岫春所借集资款200余万元(包括利息)7月10日前还100万元,7月15日前全部还清。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关于学校交接备忘录》。主要内容为:嘉适集团授权金昕林办理交接;9月1日嘉适集团预付北开学院交接款60万元,资金到位后,双方即刻签署交接手续,同时办理法人更名手续,更名手续由北开学院负责办理;个人集资款余款9月末暂付一部分,其它在10月15日之内全部付清;债权债务部分按交接书办理;如果不按上述内容兑现,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注:付清个人集资款后交公章、财务章及学校所有经营权;未付清个人集资款前,不办理上述手续。11月11日,双方签订《关于更换法人的备忘录》。主要内容为:会议宣读了嘉适集团更换法人的决定及给北开学院的函告,就更换法人后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杜丽萍任职期间,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继续办好大学,再上个新台阶;2、段校长负责在近日内将法人杜丽萍的手续更换完毕;3、个人集资款拟在12月15日之内全部付清;4、债权债务部分,按交接书办理;5、付清个人集资款后,交公章、财务章及学校的经营权、所有权;6、如果不按上述内容兑现,将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外,嘉适集团的代表金昕林于2003年11月28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金昕林代表嘉适集团授权杜丽萍办理北开学院的退款事宜。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同年12月3日支付给嘉适集团执行款200万元。后经北开学院控告,嘉适集团将该款还回并用于北开学院的支出。同年12月15日嘉适集团向北开学院发出《关于处理北开大学事宜的声明》,主要内容为:1、嘉适集团于2003年12月14日通知段岫春在12月15日9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商讨学校交接有关事宜,段岫春没有到会,也没有通知老师到会,致使交接工作没能如期顺利进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段岫春个人负责。2、嘉适集团又于2003年12月15日到学校与有关债主见面,商谈还债事宜,段岫春阻拦。3、嘉适集团要求段岫春在2003年12月15日将学校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上缴给原告,否则一切后果由段岫春个人负责。
北开学院于2003年12月17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为:北开学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嘉适集团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同年12月18日,北开学院作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向法院起诉解除与嘉适集团签订的合同并予以适当赔偿;董事会成员及该院法定代表人均予以执行上述决议;董事会决议一经董事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6日作出(2004)哈民涉外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北开学院的起诉,仅提供了嘉适集团的名称,不能提供嘉适集团的住所地,致使民事诉讼无法进行,此种情形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驳回北开学院的起诉。北开学院于2004年2月6日向嘉适集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嘉适集团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出资等义务,致使合作办学目的不能实现,通知嘉适集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其他相关事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2003年9月9日颁发了教社证字GZ1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开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金昕林,根据嘉适集团的要求,又于同年11月12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丽萍;2004年1月15日北开学院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岫春。北开学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没有办理变更为嘉适集团指定的人员,北开学院于2004年2月3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岫春。自2003年6月21日至2004年1月16日,嘉适集团先后为北开学院支付了现金及各种费用2106303元。
原审法院认为:嘉适集团与北开学院双方订立的合作办学《合同书》合法有效。嘉适集团没有按照约定全部支付所承诺的资金,存在违约行为;但嘉适集团仍支付了北开学院教职员工的工资等款项,嘉适集团并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北开学院虽与嘉适集团签订了《交接书》,但实际并未交出北开学院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双方没有成立新的董事会;北开学院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为嘉适集团指定的人员,即将该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岫春;并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嘉适集团指定的人员后,又擅自变更为段岫春;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北开学院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对合同的不能继续履行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北开学院提出的后履行抗辩权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现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且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该院予以准许。嘉适集团的投资不是开办、设立学校的投资,而是在学校已设立后为合作办学所作的后续投资,且未办理变更投资登记,北开学院关于嘉适集团不能要求返回其投资款的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北开学院应将嘉适集团投入的款项予以返还,但这些款项均已实际支出,未产生赢利,故对嘉适集团要求北开学院赔偿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北开学院提出因诉讼和招生等问题所受到的损失,与嘉适集团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嘉适集团负责,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认为嘉适集团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北开学院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嘉适集团与北开学院于2003年6月19日订立的《合同书》;二、北开学院返还嘉适集团人民币210630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嘉适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20.68元,北开学院负担20541.56元,嘉适集团负担879.12元。
判后,北开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合同解除后,作为教育的投资款依法不得抽回,继续性合同也不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1,原审判决关于嘉适集团的投资是后续投资,且未办理投资登记,北开学院不能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的认定于法无据,嘉适集团已经向北开学院委派法定代表人并授权段岫春全权经营管理;2,嘉适集团行为属根本性违约,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的是北开学院,嘉适集团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3,北开学院解除合同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办学款项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的时间顺序,嘉适集团不支付办学费用及其他资金,北开学院有权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和移交经营权、所有权,而不构成违约;4,原审判决合同解除后,北开学院应当返还嘉适集团投入款项没有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嘉适集团已经实际管理了北开学院的主要业务,其投入费用已经用于合作办学过程中,属于合同解除前学院运转所需费用,北开学院没有取得利益,不发生返还问题。二、原审判决对于证据的认定与庭审内容不符,认定结果有明显倾向性,应当重新认定。三、合同解除属于当事人权利,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嘉适集团的诉讼请求,并由嘉适集团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嘉适集团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北开学院上诉无理,请求予以驳回:1,嘉适集团付给北开学院的现金均有北开学院的收据,加盖了其财务章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2,广告费及房租均为嘉适集团为北开学院的实际出资,有相关单位的票据,其真实性无需质疑;3,北开学院没有按合同约定在民政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是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4,嘉适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900万元办学费用,是因为北开学院根本违约在先,嘉适集团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种体现。此外,嘉适集团不是北开学院的出资人、举办者。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北开大学系民办非企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2003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在该大学基础上建立黑龙江北开职业技术学院,后在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根据教社证字GZ1002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开学院举办者为段岫春,办学层次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培训,办学范围在黑龙江省,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成人。
嘉适集团系1992年8月在马来西亚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2004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嘉适集团哈尔滨代表处核发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12日至2005年3月12日,登记证中载明嘉适集团哈尔滨代表处首席代表为金昕林,该代表处经核准的驻在期限为自2004年3月12日至2005年3月12日。
2003年6月19日,甲方北开学院(当时名为黑龙江北开大学)与乙方嘉适集团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同意纳入乙方企业发展体系,从签字之日起甲方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归乙方所有。将甲方的办学性质变更为乙方企业办学。二、乙方承接甲方所有债权债务(双方签署交接书)。三、乙方按要求及甲方的实际需要投入资金。四、甲方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设立新的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五、学院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由乙方人员出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现任常务副校长段岫春参加董事会,出任副董事长并参加集团董事会任职。六、建立新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奖励和竞争激励机制。七、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甲方:1、确保学校全部财产为学校所有,不存在已抵押、已担保问题;2、此次变更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责任义务的履行不与其他协议相冲突;3、现有的财产不转移、不隐蔽、并保证正常使用;4、提供的账目、债权、债务真实有效;5、保证在学校的变更期间员工和学生的稳定,保证招生、教学等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1、乙方为甲方提供新的办学场所;2、投入办学所需资金,确保招生、办学所需资金900万元左右供偿还债务(以交接书为准);3、自签字之日起,乙方承担以后办学的一切费用;4、同意给甲方创始人载入校史,在职期间按职定薪,不能继续任职者学校每月发给1000元生活费直至终生。八、违约方承担由于违约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九、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返回】

温馨提示:
本文【国家承认的民办大学可靠吗?】由作者教培参考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学分高考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内容侵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 @ 2024 学分高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湘ICP备1702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