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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电话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1-29 02:52:26

广东省教育厅电话多少?

广东省教育厅电话是020-3762634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

概况

广东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2016年5月6日,广东省教育厅与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签署为期五年的“互联网+教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广东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战略合作

2016年5月6日,广东省教育厅与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签署为期五年的“互联网+教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至2020年,双方将在七大领域开展合作:提升教育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推动管理及资源平台的深入应用与协同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优先提升教育信息化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能力;创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模式;开展教育信息化试点示范,探索“互联网+教育”新模式等。

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审计室在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挂牌。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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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是揭章武,有乜野直接来办公楼同我讲。

广东教育局电话

是教育厅不是教育局:
地址在广州市东风东路
723号
邮编:510080
电话:37626346
37628945
传真:37627239

广东省教育厅投诉网站

广东省教育厅版权gdhed.e.cn/

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鉴定学历学需要带什么带材料,

第一步: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

第二步:准备认证申请材料:

1.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学习经历相关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2.申请成人及网络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学习经历相关的档案材料复印件。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专科起点升本科入学资格学历复查”的通知精神,成人、网络教育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以及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等证书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3.申请军校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及军官证复印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现役或退役、退伍证明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学籍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属于1992年起取得军队生长干部学历的,需补充提供士兵入学批准书;属于1994年起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学校取得学历的,需补充提供“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如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身份请在《学历认证申请表》上注明。

4.申请自考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证书系“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等师范的”自考学历需同时提供教师资格证明。

5.申请民办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毕业院校证明。

拓展资料:

学历认证:

1.学历认证,也称学籍档案服务资格认证,是一项保护公民隐私、倡导道德诚信、维护社会公平的档案利用工作。文章从学籍档案服务学历认证实践中的隐私权维护、路径实现、管理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

2.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后,已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原则上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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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其职务: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省教育厅党组书记

分工:主持委厅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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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投诉电话

广东省教育厅投诉电话: 020-37627943。

广东省教育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83号。

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5名,教育工委副书记1名,主任督学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7)广东省教育厅网扩展阅读:

广东省教育厅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 * 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

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 * 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广东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3+1留学项目有哪些大学

3+1留学项目有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上香港都会大学(广州教学中心)等。

1.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3+1留学国际本科项目是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与英国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合作于2003年引入中国。华南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获得SQA官方认证授权,开设SQA-AD项目:会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三个专业。

2.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国际本科3+1留学SQA官方认证授权,并授权开设了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会计等热门专业。

3.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国际学院开设的华南农业大学国际本科3+1留学项目获得了教育部留服中心批准办学。因此,报考学生最终获得的学位可以到留服中心进行认证。

4.香港都会大学(广州教学中心)

香港都会大学与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广州涉外)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教育部准予统招备案,共同举办全日制“3+1”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项目。

通过3+1证书入本科容易毕业,学生通过此项目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后,所获得的学位是国外大学的学士学位。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和通过直申留学以及国外本土大学生的学位并没有任何的区别。

3+1留学项目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含金量是非常高的,学生能够参加考公考研等大型考试,也可以选择求职就业。此项目的学生因具有海外留学背景,因此相较于国内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社会中竞争力是比较强的。

广东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高校档案、保密工作;指导高校拟订语言文字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组织审核高等学校和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承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全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发布工作。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教育项目的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导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
(六)高中与中职教育处。
承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成人技术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的学制改革、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和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协调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导社会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承担高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拟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教材建设、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处。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
(九)安全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十)科研处(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统计工作;指导高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211工程”、“985工程”及高校重点学科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省性大中小学及学生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艺术教育交流活动和学生军训等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指导大、中、小学体协工作,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师资管理处。
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师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承担来粤留学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四)干部处。
指导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承担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处。
指导高校党建工作;拟订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高校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六)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拟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两基”巩固提高以及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相关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广东省“九五”及2010年人才规划纲要》,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的范围包括我省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四)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第三条 来粤创业方式:
(一)到我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
(二)来粤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短期应聘来粤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短期来粤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利用各种途径主动与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联系,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加强对外广泛宣传、交流和联络。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为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办高科技企业、“三高”农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有关服务和政策允许的优惠条件。对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优先扶持。第六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到我省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七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省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第八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直接从境外来粤创业,可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第九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公安、外事等部门应简化办理再出国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在粤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高级人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如编制、职称、工资、用人指标受到限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追加。第十一条 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经过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可以不受来粤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粤工作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第十二条 对来粤工作较长时间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用,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来粤单程旅费。第十三条 来粤定居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公安部门凭各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为他们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的工作岗位,可由接受高级人才的单位协助解决。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时可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粤创业,用人单位与来粤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要关心和爱护,优先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十六条 来粤创业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者,政府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第十七条 省人事厅是我省吸引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留学高级人才资格的确认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出国留学费用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吗

一、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利率
贷款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数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标准利率执行,不上浮,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利息全部由国家、广东省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正常学制下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开始计付利息。
借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毕业生需在结息日10日前,将利息款项划入还款账号上。贷款计算利息天数按各期实际贷款天数计算(根据贷款通则,按实际贷款额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及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部分住宿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助学中心,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粘贴《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的相应材料,指导学生进行助学贷款网络申请。
(四)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相应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助学中心审批。
(五)助学中心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六)由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借款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填写“借款合同”,并由助学中心将签定情况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
(七)省助学中心按贷款合作协议规定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后,统计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八)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下拨贷款后,由省助学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助学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和金额”将贷款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中,将学生贷款划至学校在代理行的结算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证件复印件(用B5纸复印,各两份)
1、借款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必须清楚显示学生姓名、学号、相片三项内容;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3、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是指有当地公安局盖章、有家庭住址的那页。
(二)《国家助学贷科申请表》(请用A4纸打印)
由学生本人亲笔填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三)《家长承诺书》(请用B5纸打印,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内容包括:同意学生贷款;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2、家庭如无固定电话,可填写附近亲戚或邻居家的固定电话;
3、家庭详细联系地址:城镇家庭必须具体到街道、房号;农村家庭必须具体到乡村、房号;
4、申请学生的家长必须亲笔签名承诺。
(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请用B5纸打印,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1、必须加盖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2、同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未盖上述部门公章的证明无效)。
(五)《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由系下发及组织填写)
六、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几种情形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不能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的;
(二)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七、国家助学贷款年限及还款方式
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科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规定,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最长不超过毕业后第三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2、有还款能力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以下称为提前还款)。毕业后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3、提前还款的基本程序为:学生在每月的25号到次月的10号期间,在国家开发银行助贷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银行在20至25号期间扣款——反馈扣款是否成功信息。(具体流程请查看学生处网页《国开行助学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流程》)
八、贷款学生应作如下承诺
1、承诺本人提供的贷款材料真实可信,因材料不实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承诺在学籍变动(休学、转学、退学等)前,与助学中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3、承诺毕业离校后向学校助学贷科管理部门提供联系电话,履行合同按期还款;
4、承诺如本人违反贷款合同,同意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等相关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
九、贷款学生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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