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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派遣资格的留学生”?

发布时间: 2023-02-14 00:07:17

什么是“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派遣资格的留学生”?

其属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

公派研究生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2、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公费出国留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iBTHome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一站式出国留学攻略 http://www.offercoming.com

公派出国留学条件有哪些

送学生出国留学需要什么条件?
随着留学热潮的到来,很多人选择出国留学,那么如何才能公费留学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公立学校留学条件。请参考!
公费留学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中国国籍,必须是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学生。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详见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项目名单)。
(6)国家奖学基金的范围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仍然有效的;
(2)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者;
③在国外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④在国外工作的人;
⑤正在留学的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者除外);
⑥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未满五年者,但以下项目回国人员不受此限: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日本电通博士研究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博士奖学金项目、 中国-苏格兰博士教育与科研伙伴计划(访问学者)、希腊交流奖学金计划(暑期研修生类,学习期1个月)、博士生导师出国短期交流计划、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学习计划(1个月)
如何申请公费留学?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申请。
2.报名方式和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申请人需登录全国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注册,根据相应项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经本人同意后正式提交。网上报名时间按相关项目要求执行。
3.受理方式: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校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机构/高校负责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接受个人和单位的申请。申请受理请参考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项目清单。
4.评审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通知书将由各受理单位转发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寄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项目录取结果公布时间如下:
(1)国家公共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2013年7月公布。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共研究生项目和硕士项目:2013年5月公布。
(3)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2013年5月公布;
(4)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训项目:2013年5月公布第一批;第二批于2013年11月公布。
(五)其他奖学金项目,如西部地区人才培养专项、地方合作项目、国际和地区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艺术人才培养专项、中外合作项目等,按相应的项目规定另行公布。
5.派遣与管理:被录取人员必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遣。未按时发送者,取消留学资格。国家采取“签约派留学生,违约赔偿”的管理方式。派遣留学生前,须在国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出国留学资助协议》,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并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教育部留学人员培训司或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持国家奖学基金资助留学资格证书和州政府留学人员报告证明到留学目的国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奖学基金的资助。留学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国家留学人员奖学金基金的有关规定和《资助留学人员协议》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学业结束后按期回国的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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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留学机构需要什么资质,除了教育部资质还看什么

1、看中介资质证书是否合格
中介机构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是不是通过国家从事专业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认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经过国家主管机构资格证书认定中介机构情况。依据教育部法律规定,已通过资格证书认定具备法人资格中介机构必须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得到赔偿费。因此,申请人挑选了这样机构,就可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中介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有效营业执照和教育部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两者缺一不可。
2、看中介海外关系真假
要看中介机构是不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构建了直接联系。例如,有中介机构委托境外中间人设立留学项目,导致中间环节过多,很难确切、方便地提供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申请人抵达留学目国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等项贴心服务。申请人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掌握外国学校背景、师资、学科等方面情形,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垂询。如法国专门设立了教育发展局。还可以报名参加许多国际留学展,申请人可从中知晓到国外教育发展状况和各高校现状,这都是预防上当受骗好时机。
3、看中介协议是否备案
要看中介公司是不是有已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留意协议书中两方权利、义务规范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关于返还费用规定等。申请人在提交每项申请材料时,要务必确保每一项材料真实性,不然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4、看中介素质高低与否
要看机构有没有专业水准较高咨询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是不是熟知,对国外教育、文化状况等是不是知晓,有没有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经历等。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在接待申请人时,会对留学者开展检测和掌握,便于帮助他们挑选更合适学校,而并不是来者不拒。
5、看中介收费是否离谱
要看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同其提供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提醒申请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按照孩子本身条件作出确切判别,而不要一味地攀高。要报考那些信誉度较好,与正规大学有紧密联系语言学校,不然就会产生学生必须以语言学校作为维持身份立足之地,而不能升入大学学习难堪局面。
6、关注中介擅长领域
随着国内出国留学市场不断发展,许多许多留学中介也是应市而起,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除开要考虑到留学中介资质等级、价钱和防止黑中介外,也要考虑到留学中介所擅长业务领域。留学中介也不是全才,都有他们最擅长领域,有擅长某个国家,也有擅长某个学历,因此,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也要更加自己目标,选取合适留学中介,达到最优出国留学计划方案,提高申请办理通过率。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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