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对大学政策所称的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学生,应在发生引起异议的事件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或者从他们合理地可能得知此类事件的时间起算,首先联系负责被异议事项的人(被申诉方),并尝试非正式解决异议。对于不确定如何进行的学生,可以咨询学生行为与社区标准办公室,该办公室将协助确定适当的联系人。
如果在学生直接联系适当的人员尝试非正式解决异议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解决,学生可以在首次直接联系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适当的大学申诉官员提交书面投诉,如下所示:
如果异议发生在学校的项目或教育活动中,申诉官员应为该学校的院长。否则,申诉官员应为负责异议事项的单位的最高级别大学官员(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通常是行政、对外事务、财务或学生事务副总裁,但是对于存疑的学生应咨询学生行为与社区标准办公室,该办公室将协助确定适当的申诉官员。
投诉书应说明所谓违反的政策,描述支持所谓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说明申诉人寻求的补救措施,并简要介绍尝试非正式解决异议的历史。
申诉官员应与投诉人以及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会面,以确定事实并尝试解决投诉。申诉官员应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学生行为与社区标准办公室发表关于事实的书面决定。
学生或被申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大学参议院社区标准委员会主席提交决定和投诉。大学参议院社区标准委员会是大学参议院的常设委员会。任何转交给委员会的异议都将由由每个选区的一名参议员组成的五人小组听取和决定(院长委员会、终身/终身教职教师委员会、全职继续合同教师委员会、学生参议员委员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任何审理,但需注意:
如果确定即使申诉人所声称的事实属实,也不会违反大学政策,则可以在不再进行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驳回投诉。
不得考虑未包含在书面投诉中的任何事项。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有权访问委员会考虑的所有文件。
委员会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要求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面对面听证会。当委员会举行面对面听证会时,申诉人可以选择一位顾问陪同,并有权质询参加听证会的所有证人,如适用。虽然顾问可以在场,但他们不能发言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听证会,不能向委员会发表意见或质询证人,并且必须表现出不干扰听证会的方式。任何质询的格式将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委员会应在指定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发表书面决定,并将决定副本发送给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学生行为与社区标准办公室。决定应包括事实调查结果、所谓违反的政策声明、对异议有效性的意见以及如适用的补救建议。
委员会决定中建议对申诉人采取的任何部分均应由教务长办公室或指定人员(对涉及学校的异议)或执行副总裁办公室或指定人员(对涉及行政单位的异议)进行审查和更改。适当的补救措施应以书面形式最终确定,并副本应发送给申诉人、被申诉人、大学参议院社区标准委员会主席和学生行为与社区标准办公室。
大学参议院社区标准委员会主席可以将此异议程序的时间限制延长至多十(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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