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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考点:要约收购
1.强制要约收购
(1)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强制要约收购的触发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按照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按照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收购人的义务
(1)公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事前不需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事后需要报告;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先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后才能履行。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4)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