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
1、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出纳保管)。
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较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标记、拆封和抽换。
4、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重点定义:
1、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2、 负债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复式记账是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进行记录的一种记账方法。
4、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 的 静态会计报表。
5、 利润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 动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