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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不能念歪经!官媒发声!教育部等八部门明确:严禁!

发布时间: 2022-07-28 01:21:01

人民网发声:

把违规培训纳入个人档案是不对的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了一则《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寒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并附《寒假期间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等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到,要求拒绝参加学科培训、坚决抵制违规培训,如有违反,自愿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昨天(1月21日),人民网发文对这件事进行了评论。


这个快评掷地有声,说到很多人的心坎去了。

小颀截取了部分观点如下:
难道在寒假培个训就成了人生污点,一辈子也抹不掉?
学生参加培训就记入档案,这种处罚并无依据,没有依据就处罚,既不能让学生和家长信服,也会折损部门公信力。
落实中央“双减”部署是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但不能念歪经,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法引发社会矛盾。
那些不可取的做法该停止了。

寒假参加违规培训,后果很严重!据报道,河南省教育厅近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每一位学生签订承诺书,拒绝寒假期间参加学科类培训,坚决抵制违规培训,如有违反,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

“双减”之后的第一个寒假,如期而至,严控学科类培训,不能松劲。在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的背景中,尤需加大监督力度。从这个角度看,有关部门提出坚决抵制违规培训,无可厚非。

但是,“如有违反,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这一规定让人看不懂。在世人的下意识理解中,入档,非同小可,档案伴随一生,难道在寒假培个训就成了人生污点,一辈子也抹不掉?

眼下,应理清两个问题,一个是,所谓的“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是动真格的还是吓唬吓唬而已?另一个是,究竟怎么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一旦纳入,将会产生带来什么样的直接后果?

不管怎么说,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的做法,都太生硬,太粗糙,太一刀切。哪怕以“签订承诺书”“自愿”的名义,也经不起推敲。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学生即便违规参加学科类培训,叫停即可,乃至对违规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即可,为何把板子打在学生身上?再说,学生参加培训就记入档案,这种处罚并无依据,没有依据就处罚,既不能让学生和家长信服,也会折损部门公信力。

有网友认为,这种简单化的手法,不仅属于小题大做,还剥夺了一些学生努力学习的权利。应该说,落实中央“双减”部署是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但不能念歪经,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法引发社会矛盾。像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这种做法,事前应充分调研,最大程度了解民众的看法,而不能强推。

违规培训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已经备受诟病,有关部门有必要重新评估,及时调整,以免引发更强烈的反弹。治理违规培训有太多好的做法,那些不可取的做法该停止了。


人民网说的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

近日,网上流传一张不知真假的通报,这份通报的对象是一位二年级小学生,他寒假到没有证的机构参加了语文和数学培训,不仅被全市通报,还要牵连父母,而且官方还把这件事告诉了孩子父母所在单位。


有网友说,当年宋江去县里当差之前,宋江的老父亲担心受到牵连,先去当官的那里状告宋江忤逆,声明要与宋江断绝父子关系。这是当时为吏者的通用做法。宋江的故事发生在大约900年前,属于封建社会的落后产物。现在都2022年了,总不能因为儿子违规补课就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吧?


希望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前,真正按人民网说的做:不能念歪经,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法引发社会矛盾。
那些不可取的做法该停止了。

02

教育部等八部门明确:严禁!


新华社记者21日从教育部网站获悉,教育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此外,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按照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公布的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热线电话受理举报、咨询,并按线索建立台账,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调研,逐项落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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