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武汉市官方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武汉市中考相关政策及体育中考发布信息。
据悉,今年全市有7.29万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约4.12万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约2.98万人,“3+2”、五年一贯制学校计划由省教育厅单独下达。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中心城区达到99.5%、新城区达到95.5%以上。各区普通高中计划不得突破本区预定升学目标的58%,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计划不得低于42%。
受疫情影响,2020年我市中考作如下安排:
1、考试时间推迟。根据教育部延迟高考的决定,遵循中考在高考后进行的原则,结合开学情况和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科学评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中考推迟一个月进行。具体考试时间为7月20-21日,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合卷)、道德与法治。
2、填报志愿时间推迟。中考报名时间为5月11-26日;填报志愿采取考前填报方式,志愿结构不变。5月31日至6月1日通过“湖北阳光招生”短信特服号码向考生发送网上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10日8:00至6月14日17:00。
3、取消体育测试。体育考试满分为30分,其中平时体育成绩占15分,体育测试成绩占15分。平时体育成绩以初一、初二和初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结果计取;体育测试成绩全体考生按照15分满分计取,不再组织现场测试。
4、取消理化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为避免因组织学生实验技能操作考查而造成人员聚集,暂停组织全市初中毕业生理化生实验操作技能统一考查,考查工作由各学校自行组织。
5、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中考加分。政策性优录加分项目共三类,分别为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10分、5分,2020年继续保持不变。为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关爱和政策倾斜,拟对2020年参加中考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其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后参加录取,实行计划单列。
6、成绩公布及录取安排。8月1日公布中考成绩;8月2日公布示范高中(第一、二批高中)、一般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等4条录取资格线,划线原则及方式保持不变;8月3日公布第一批次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录取校线;8月中下旬各招生学校分5个批次进行远程网上录取。
7、做好政策宣传及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向广大考生做好中招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招考氛围。在志愿填报前向全市每位考生免费发放《武汉中考》。
8、完成政府工作目标。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中心城区达到99.5%、新城区达到95.5%以上。确保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为58:42。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加20分参加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在消防救援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参加录取
1.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7.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
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加5分参加录取
1.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籍考生;
3.少数民族子女。
(四)申报
具备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录申报表,由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申报表先由考生毕业学校确认,然后报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认定。各种政策性优录手续必须在5月30日前由市、区招考部门负责办理完毕。
所有政策性优录考生的名单录取前须公示。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政策性优录资格,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具备多种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1种,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
既具有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又具有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在按分配生或特长生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性优录;若未被相应学校录取,其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将失效,在参加其他学校录取时仍可享受政策性优录加分。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享受优录加分后达到报考学校录取条件的,实行计划单列。
志愿设置,考生志愿分5个批次填报:
(1)提前批:民办普通高中,设1个志愿。
(2)第一批:省级示范高中,设1个志愿。
(3)第二批:市级示范高中、省级示范高中计划单列的国际部及实行计划招生批次改革的省级示范高中,设3个志愿。
(4)第三批:一般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计划招生批次改革的市级示范高中,设3个志愿。
(5)第四批:“3+2”、五年一贯制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分别设2个志愿,并可填报相应专业,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招生范围: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新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所在区内招生。严禁新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收中心城区考生。
武汉市民族中学、华中师大一附中、武汉外国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省级示范高中的国际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各类特长校(班)与所在学校招生范围一致。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发放和收受与招生相关,作为提供和招揽考生报酬的劳务费、奖金或其它形式的费用提成及实物;严禁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非法招生活动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组织或参加除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之外的中考招生咨询宣传活动;严禁虚假和欺诈宣传或以诋毁其他学校的方式获取生源;严禁提前预录学生或承诺就读,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在校借读;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机构或个人泄露考生信息。
1、录取前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按批次、计划、志愿、考生录取总分统一划定录取资格线:中心城区示范高中(第一、二批高中)录取资格线、中心城区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中等职业学校录取资格线(“3+2”、五年一贯制学校单独划线)。新城区的示范高中和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分别由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划定,报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
2、录取工作采用远程网上分批次进行,严格按政策、计划、批次、志愿、考生录取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施,具体办法是: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则语、数、英3科分数之和高的优先录取;若仍然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的高低排序;若仍然相同,则物理化学(合卷)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经过以上排序仍然相同者,在征求招生学校意见的基础上,调整计划录取。录取不突破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和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
3、录取新生时,先录取提前批志愿考生、分配生候选考生、武汉外国语学校资格生,再按批次志愿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无故退录,不再参加后面批次学校的录取。中等职业学校需要面试的专业(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等)由相关学校组织面试并优先录取。
4、每批次招生学校在资格线上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录取后面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录取报考该校的下一志愿考生。每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入下一批次志愿录取。公办普通高中资格线上未被所报考的学校录取的考生,可由考生所在区指定的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5、对于少数在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上按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第二批次学校,经批准,可在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上征集志愿。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生源不足学校征集志愿信息,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武汉招考网填报征集志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考生填报的征集志愿,按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6、地处新城区民办高中可根据学校意愿,按照所在区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招收本区内考生,实行计划单列。
7、分配生候选考生在其所分配学校的录取线下30分内录取,最低不得低于示范高中录取资格线。分配生候选考生未被分配的高中录取的,分配生候选资格失效,可按后面志愿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8、具有市艺术特色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班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每一批次录取前按招收体艺特长生的计划,在报考其志愿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体艺特长生中按照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第一批次高中录取体艺特长生的分数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第二批次高中录取体艺特长生的分数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10分,一般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录取体艺特长生的分数不得低于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30分。
9、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在招收具有体育后备人才资格的考生时,按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的75%确定其最低控制分数线。
10、招生学校必须在校内公示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发放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印制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在录取期间可通过武汉招考网查询录取结果。
11、在继续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以录取注册方式招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12、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初中学校负责建档,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由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集中交高中阶段学校保管,未录取的初中毕业生档案由初中学校负责保管;初中毕业生档案的保管期限、移交、销毁等严格按照官方的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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