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的前身是1938年由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延安倡导成立的鲁迅艺术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高等艺术学院,毛泽东亲笔题写了“紧张、严肃、刻苦、虚心”的校训。抗日战争胜利后,学院由延安迁至东北,1949年更名为东北鲁迅文艺学院。1953年在东北鲁迅文艺学院音乐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东北音乐专科学校,1958年更名为沈阳音乐学院
年沈阳音乐学院在山东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4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20190;
年沈阳音乐学院在辽宁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8554;
年沈阳音乐学院在黑龙江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9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5416;
年沈阳音乐学院在黑龙江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76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687;
沈阳音乐学院分数线:沈阳音乐学院2022年在辽宁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最低录取分数为历史类405分。
沈阳音乐学院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所历史悠久、具有光荣传统的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她缘起于1938年由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发起、创立的我党第一所艺术院校——延安鲁迅艺术学院。
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师资与科研队伍,设有音乐舞蹈研究所等艺术研究机构,形成了教学、科研、创作和艺术实践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
国家级特色专业:音乐表演(民族声乐演唱)、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
专业学位点:艺术硕士(MFA)。
1、2021年沈阳音乐学院在山东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4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20190;
2、2021年沈阳音乐学院在辽宁历史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0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8554;
3、2021年沈阳音乐学院在黑龙江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98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5416;
4、2021年沈阳音乐学院在黑龙江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76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21687;
年份院校(招生方向)招生省份科目类型所在批次/段最低录取分最低位次2021沈阳音乐学院山东综合普通类一段5141201902021沈阳音乐学院辽宁历史本科批510185542021沈阳音乐学院黑龙江文科本科一批A段49854162021沈阳音乐学院黑龙江理科本科一批A段47621687摄影与制作)
260音乐类(音乐学、音乐表演)325编导类40519广西艺术类31026120海南艺术类35021重庆美术学与设计学类(艺术与科技)333音乐学(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五年制)345音乐表演280编导类426播音与主持383表演354舞蹈类20822四川设计学类(艺术与科技)355音乐学类345音乐学(理论)类365录音艺术类365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类390音乐表演类305戏剧影视表演类340播音与主持类370舞蹈类29523贵州播音、编导407312音乐表演、音乐学359275舞蹈类33525724云南艺术类37533025西藏艺术类22821426陕西艺术类30525627甘肃艺术类20028宁夏美术与设计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301242舞蹈学类21521529新疆舞蹈、表演专业196艺术类22730辽宁省其他艺术类342舞蹈类230艺术史论专业2021年仅面向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山东省招生。该专业对考生无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要求,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法律分析:满分400,分数线是333,学院现有三好校区、长青校区、桃仙校区、大连校区4个校区。学院以本科与研究生教育为主体,同时设有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和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学校拥有艺术学门类中的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本科专业17个,其中音乐表演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院拥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