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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

发布时间: 2022-12-03 13:07:08

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

【导读】教育部网站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具体来看一下!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规定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具体规定如下: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教育惩戒规则

教育惩戒规则如下: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表示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什么是“教育惩戒”?

教育部表示确有必要时,学校、教师可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就是学校、教师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对学生实施惩罚,比如学生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惩戒程度根据学生所犯错误轻重来决定。

近日,教育部表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中表示,确有必要时,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比如学生不服从管理、扰乱课堂或学校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惩戒程度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具体使用哪项惩戒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程度轻重来决定。其中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书面检讨、班级公共服务、罚站……较重教育惩戒包括训导、校内公共服务、暂停集体活动……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专门人员训诫……

为了防止有人将教育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规则》中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击打、刺扎等方式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孤立等变相体罚,辱骂、歧视、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连带体罚全体学生,个人情绪导致的惩戒等,以上都是被禁止的!但是如果是正确的教育惩戒,学校不得处分教师或者责罚教师。

但是,这样的教育惩戒,往往很难把握分寸,一不小心就会招来麻烦,让很多教师步步为营,顾虑重重。学校应该支持教师实施正确的教育惩戒,一旦发生纠纷,应该及时解决家长和教师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家长出言威胁,辱骂教师甚至伤害教师,学校等相关部门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什么是教育惩戒?

教育部规定可以实行必要的教育惩戒,教育成绩应该如何去界定这个必要是近些日子讨论的比较热烈的一个话题,但是个人大致浏览了一下各家的观点,基本上有一个客观的中立派的观点是最可实行的。

教育的惩戒应该以不得侮辱学生的精神,不得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为一界限,这是底线不能超越这个底线,其他的成绩可以实行,比如说这个学生他上课就是捣乱,影响其他学生,罚他把这个课文抄5遍抄10遍,这个可不可以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因为这个并没有侮辱他,也没有对他的身体造成伤害,就是因为他上课太过于捣蛋了,不知道好好学习让他辛苦一点,不然的话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学生怎么可能受到威慑呢?在学校无法无天,学校怎么管理学生?

学生是需要有敬畏心的,不光学生质量所有人都是这样,在各行各业都应该是如此的,但是在学校老师要有权威,就得在一定程度上的学生踏自己,就像你为什么你怕你的爸妈怕你的妈妈,因为他可以惩罚你,他可以打你的屁股,他可以不让你吃晚饭,所以你害怕,但是如果在学校什么惩罚都不行,连罚学生抄作文这种事情都不行了,那么学生无所畏惧,反正我做什么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你只要是惩罚我,我就告诉我家长,然后就告你这种情况下老师的教师工作没有办法开展。

希望这些惩罚措施永远用不上老师也不希望有的没事的就发学生抄过课文之类的,如果这个学生能好好学习部合唱捣乱,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掌握知识,老师也不至于惩罚他,只不过教育局就是这样的,不可能让所有的学生都那么努力,也不可能让所有的学生都达到老师期望的目标,底线就是自己不学别影响他人。

教育是否需要惩戒?

  教育部于2019年11月22日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指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部分内容如图:
  消息一出台,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毕竟教育是国之大计。

  《规则》的公布,正体现出国家对教育现状的强烈关注。

  我也坚信,在伟大的思想领导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必然愈发繁荣兴盛。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事实上,我国自古以来就在密切关注教育中的惩戒行为。

  《 尚书·舜典 》中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史记·五帝本纪》中记载:“五岁 一巡 狩,群后四朝。遍告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肇十有二州,决川。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过,赦;怙终贼,刑。”

  其中的“扑作教刑”,指对于不勤奋的,罚其体警其心。

  个人认为,这跟我们小时候读书,老师拿着戒尺打手心差不多是同一个意思。

  如果说人微言轻,那么我想用三皇五帝、历史典籍来证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提到,教师拥有教育教学和指导评定学生的权利。

  让我们公平公正地来看待这件事——在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前提下,教育教学和指导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进行惩戒?

  《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以来,未成年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成下降趋势,但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不敢管教”、“无法管教”,甚至是“不予判刑”的问题。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那么到底是“保护”,还是“包庇纵容”?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真的变得更好了吗?

事实胜于雄辩。

  当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并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惩戒行为。

  如果教师滥用惩戒的权利,变成了一场新的噩梦。

但是,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规则都是双面的,而谈论这些规则的前提是有规则,要“有法可依”。

  我亲身经历过老师殴打学生,也亲眼见过学生殴打老师。

但我始终相信,绝大多数的老师是崇高的;同样,绝大部分的孩子也是淳朴而善良的。

我们各方面所作的一切努力,初心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并不是制约和惩罚。

  如果《规则》能够真真正正地公布实施,对师生双方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统一的,法也绝不会偏向任何人,这是一种双向的保护和制约。

那么,对于教育是否需要惩戒这个问题,我想答案不言而喻。

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是针对什么?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是针对不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扰乱班级秩序、欺凌同学的“熊孩子”。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

此次颁布的《规定》对需要被惩戒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说明。《规定》第七条要求,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惩戒措施

《规定》表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班里的“熊孩子”该咋管?教育部规范教育惩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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