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是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一、国家情报工作内容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及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二、国家情报工作原则
1、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原则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3、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原则
三、国家情报工作职权
1、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2、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3、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4、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6、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7、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8、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9、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机关提供免检等便利。
10.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