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况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此外,根据《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规定,对以下情况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其中,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以纯天然气发动机为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免征车船税。其中,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情况,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