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都需报给税务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天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另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应填写《纳税人存款账号报告表》(一式二份),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