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