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停令是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的指令。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注明暂停部位及范围。一般情况下,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与建设单位沟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如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施工单位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如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沟通工程暂停事宜时,建设单位不同意停工,监理机构认为必须停工的,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如工程仍未停工,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工程联系单或监理备忘录,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工程暂停期间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各类问题,确定工程复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