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对政府部门投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竣工决算期限作出了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上述“条例”规制的是工程竣工决算的最长期限,而工程结算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纠纷争议点之一:即审计、结算、决算之间关联问题——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