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一般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